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
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
――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年健康”、“上市公司”)
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衡阳美年健康体检**有限公司84.00%股权、宁德美
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81.00%股权、烟台美年大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75.00%
股权、烟台美年福田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49.00%股权、武汉美慈奥亚科技管理
有限公司52.81%股权、三明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85.00%股权、肥城美年健康
管理有限公司90.00%股权、德州美年大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84.00%股权、连江
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82.00%股权、沂水美年大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80.50%
股权、山东美铭奥亚健康咨询有限公司92.35%股权及控股子公司郑州美健健康管
理有限公司47.37%少数股权、广州花都区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49.00%少数
股权、安徽美欣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42.46%少数股权、淄博美年大健康管理有
限公司49.00%少数股权、吉林市昌邑区美年大健康科技管理有限公司48.05%少
数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
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
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了核查,核
查意见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
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
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
被**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
二条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
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 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
条和 第三十
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申佩宜 丁天一 郭佳浩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