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管理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拟定董事、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进行
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
会会议。主任委员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
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
担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委员会履行
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对委员会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一名委员均可提议召开临
时会议。
委员履职中关注到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
请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
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
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取网络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
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
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第十四条 委员会提名董事和**管理人员的工作程序: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公司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他渠道广
泛搜寻董事、**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拟聘**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
和拟聘**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
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据。会议通过的议案或
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材料、决议、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
议记录等。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并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提名委员会工作细
则》同时废止本细则如需修改,由委员会提出,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