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章 总则
**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
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和其他有关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1999〕93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于 1999
年 5 月 28 日设立;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296235J。
第三条 公司于 1999 年 8 月 11 日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500 万股,于 1999 年 9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C.Q.Pharmaceutical Holding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金石大道 303 号。
邮政编码:40112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28,184,696 元。
第七条 公司为**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股东,股东可以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股东可以**公司,公司可以**股东、董事、
**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
师(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程的规定,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 1 名,
副书记 1-2 名,同步设立纪委,设纪委书记 1 名。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党委是公**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领导作用。公司坚持把加
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建设**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公司坚
持党的建设与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
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工作同步开展,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
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
推动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公司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领导班子
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
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向客户提供**医药优质服务,让百姓吃上放
心药,实现医药产业一体化发展,秉承“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共赢、诚信、
互惠”的经营理念。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药品委托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利用自有资金
对医药研发及销售项目、养老**项目、健康管理项目、医院及医院管理项目进
行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以及证券、期货
等金融业务,不得从事个人理财服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审批的未获审批
前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
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住房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医院管理;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为重庆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南海市
高力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天原化工总厂、重庆嘉陵化学制品有限公司、重庆康达
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认购的股份数总额为 100,000,000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728,184,696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管理人员,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公**》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外的董事、**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与风险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讼;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讼。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款、第
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董事、**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
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值计算。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和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股东会通知中所指定
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召集人**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
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风险委员
会提出请求。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与风险委员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百分之十。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七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上述起始期限的计算,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
计与风险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五条 董事、**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七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董事会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应将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告知关联
股东,并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理由。
(二)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向股东会明确说明该项关
联交易所涉及的关联股东以及该关联股东应回避的事由。
(三)关联股东未回避,参与表决所投之票,按废票处理。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选聘程序如下:
(一)上届董事会可提名下届董事候选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不足百分之一的股东可
以联合提名董事候选人,但联合提名的股东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累加后应达
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百分之一以上。
(二)由公司上届董事会将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交由股东会表决。
(三)代表职工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四)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提名或者任免董事的建议。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以及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
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决议生效之
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党委会
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委和纪委按照《******程》和党内有关法规履行
规定职责,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需按期进行换届。
公司党委和纪委工作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公司
为党委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纳入管理费用的党委工作经费,一般按照公司上年度
职工工资总额 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由公司党委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经费使
用计划,由公司纳入年度预算。
**百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
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
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
政治道路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
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
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
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
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
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
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八)讨论和决定党委职责范围的其他重要事项。
党委会由**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
并主持。公司党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
议题由**提出,或者由党委会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公司党委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形成决定必须有应到
会党委委员半数以上同意。讨论人事任免、奖惩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
员到会方能举行。
**百零一条 党委会研究决定以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
度建设、反**工作等方面的事项;
(三)按照管理权限决定企业人员任免、奖惩,或按**程序向董事会、总
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巡视整改、巡察、审计等重大事项;
(五)党管人才、**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七)其他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百零二条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
会等作出决定。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决策部署和落实**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金额以上的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投资方面的重
大事项;
(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
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会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百零三条 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会先议。党委召开党委会会议,对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提出意见和
建议。党委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决定)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
**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
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决
定)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
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
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决
定)时,要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将董事会、经理层决策
(决定)情况及时报告党委。
**百零四条 公司党委要推动落实公司重大决策部署,带头遵守公司各项
规章制度,做好公司重大决策实施的宣传动员、解疑释惑等工作,团结带领全体
党员、职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和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推动公
司改革发展。
**百零五条 党委会建立公司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制度,定期开展督促
检查,对公司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符合**及集团党组
要求的做法,党委会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得不到纠正的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
告。
第六章 董事会
**节 董事
**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百零七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或更换。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职工人数在三百人以上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公司职工代表。董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百零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百零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与
风险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百一十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百一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百一十二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百一十三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百一十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百一十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百一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筹融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对外
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筹融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对外捐赠
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且**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值计算。
(二)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三)公司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本章程第四十七条所列情形的财务资助和对外担保,在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
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章程**百二十条董事会审议事项,达到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标准以及
第四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在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百二十四条 代表**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前三天(不含会议当
日)以电子邮件、短信、传真、邮寄、专人送达或其他通讯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出现特别紧急事由需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可不受上述通知形式和通知时限的限制,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策前,应事先与本公司有关方面沟通,充分听取本公司有关方面的
意见。董事会决策事项属于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范围的,应当事先经党委会研究
讨论。
**百二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
会议、网络会议、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
权的票数)。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
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百三十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百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百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
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百三十七条**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百三十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公**》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具体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董事、**管理人员提**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百四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为 3 名,**由外部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百四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百四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
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与风险委
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百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百四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负责对公**期发展战略、重大
投资决策和公司 ESG 治理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重大投资、重大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可持续发展事项进行审议及监督,包括目标、规划、政策规定、组
织实施、风险评估、绩效表现、信息披露等事宜,并向董事会汇报;
(四)督促公司加强与利益相关方就重要可持续发展事项的沟通;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及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进行审阅,确
保可持续发展报告及其他可持续发展事项相关披露的完整性、准确性;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百四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百四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章 **管理人员
**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管理人员。
**百五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管理人员。
公司**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百五十六条 公司副总经理的人选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
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副总经理的职权在总经理工作细则加以规定。
**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
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总法律顾问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合规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并提出法律合规
意见。
**百五十九条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六十条 公司**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
公司**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节 财务会计制度
**百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定公积金。公**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百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调整的决策机制。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
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和可持续发展需求时,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不进行
现金分红:
(1)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
为负数;
(3)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包括 70%);
(4)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5)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
(6)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时期内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进行
现金分红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公司当年如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现金分红的比例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
东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的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
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
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四)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拟定分配预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议案时,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等事宜,并经过半数董事同意。
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的投票权。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议案
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
会召开之前和审议利润分配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委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尽可能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可以留做公司发展之用,也可
以在公司现金流为正且满足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现金或股票分
红。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和决策机制
的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分配政策之前,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八)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经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
序进行监督。
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百七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
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
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直接报告。
**百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百七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百七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百七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百七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百七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日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节 通知
**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百八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短信、传真、
邮寄、专人送达或其他通讯的方式进行。
**百八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
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次公告刊登
日为送达日期。
**百八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百八十五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等符合**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
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
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百九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百九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百九十三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
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符合**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上或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百九十四条 违反《公**》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九十五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百九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百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百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两百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两百零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两百零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两百零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第两百零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两百零五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两百零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两百零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零八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
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七条 **对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