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 总则
**条 为确保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时,根据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文件
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如有)(包括直接控股和间
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如有)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
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
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
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
公告。
第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管理
人员、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
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
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
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六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
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时间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九条 信息披露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
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
等性质的词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
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
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
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
记载。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
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
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
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
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
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
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
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
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
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签署**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已经泄密或确实
难以保密的,应当立即披露该信息。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
展情况。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
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
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
《上市
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
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上
市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
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
募集资金**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
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本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或
者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
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公
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
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
当披露。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实施派发股票股利、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
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定期报告的披露需要与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前预约披露日期,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上海证券交易所视情况决
定是否予以调整,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二) 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
(三)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
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
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四)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预期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
露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
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
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管理
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
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4号――非标准审计
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
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4号编报规
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4号
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
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
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
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
后,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第二节 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 50%以上;
(三) 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 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
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
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可以进行业绩预告。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了
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
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上市规则》和本
制度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条 因《上市规则》规定的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情形,公司股票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预告
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
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
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
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二十八条**款**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
预告的,**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
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二十八条**款第四、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
的,**预计不触及第二十八条**款第四、五项情形;
(三)因本制度第二十八条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预计的相
关财务指标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
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
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
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
重大差异。定期报告披露前,上市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
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
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十九)**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
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
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节 应当披露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制作并披露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仅股东会适用)、会
议议案、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文件。
第四十三条 按照《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应当披露的交易类型,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 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等);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 **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出售产品
或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
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超过 100 万元。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
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
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市值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三
十七条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
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四十八条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外,公司进行本制
度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
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
经按照第四十三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九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
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披露,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进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且**金额超过1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
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除**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可以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
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包括: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或市值(“市值”系指交易披露日前 10 个交易日收
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
元;
(三) 公司发生的应披露关联交易之交易额的计算标准按照《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或者市值1%以上,且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
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以及涉及证券纠
纷代表人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
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
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按照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且应当于
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五十六条 股票交易被**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
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
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披露之日起重新开始。
第五十七条 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简称“传闻”)出
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投资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
清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时披露传闻澄清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
交易、重要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
的;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管理人员出
现异常情况且影响其履行职责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
第五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具
体情况及其影响:
(一) 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 发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 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
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八)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
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九) 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十) 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 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无**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十二) 被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
外担保;
(十三)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
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五)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六)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
理外的其他董事、**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
因无**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
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十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
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负
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与**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
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
料等。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
策所需要的资料。
**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
息。
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
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
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六十一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
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
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
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六十二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做出某项
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
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
漏。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第六十四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
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七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条 公司依法向政府机构报送材料涉及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数据
指标或向银行等机构提供财务数据涉及内幕信息的,应书面告知
其应履行的信息保密义务。
第七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
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
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七十一条 公司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
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十二条 若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
的,应当参照本制度处理。
第七十三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
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
第七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
第七十五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应遵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
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
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
律责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发生失职行为,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
人批评、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
赔偿要求。
第七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被证
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要求将有关处理结果及时报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有冲突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
日。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和本
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八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适用。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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