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证监会”
)、《上市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确认为**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
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在拟交易期间(不超过 5 个交易日)
起始日的前两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
秘书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董事、**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
员方可买卖本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获悉该事项的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并表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管理人员承诺**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
月的;
(五) 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
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
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
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 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 法律、法规、**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公司**前股份;
(二) 自所持**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
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前股份总数的 25%,减
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第九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公告期的,自原公告期前 15 日起至**公告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获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
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
卖出的;
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当年可
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
年内新增股份,新增**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导致董事、**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
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核心技术人员在所持**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三章 申报和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主管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司董事、
**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董事、**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CA 数字证书,通过 CA 数字证书及
时填报董事、**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和持股变
动情况;并及时更新 CA 数字证书有效期,确保其始终处于有效期
内。
公司利用 CA 数字证书在线填报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半年内的董
事、**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个人基本信息等数据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将视为相关人员向其提交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进
行管理的申请。
第十五条 公司最晚应于**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L-5
日(L 日为新股上市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
市部及公司管理部报送关于董事、**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
有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填报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半
年内的董事、**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沪市 A 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
(一) 董事、**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个人基本信息;
(二) 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新董事任职;
(三) 董事会审议通过聘任新的**管理人员;
(四) 公司聘请或内部遴选核心技术人员;
(五) 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半年内的董事、**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
人员已填报的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包括但不限于新开
设沪市 A 股证券账户;
(六) 现任董事、**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第十七条 公司任职期间内的董事、**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发生变动时,除由于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导致的以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
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公告。
公司在接到上述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
公司业务专区“在线填报”下的“董监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股变动”
项填报相关持股变动信息。
第十八条 根据填报信息,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下列情形实施事前控制: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和核心技
术人员持有的**前股份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三)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公司**前股份;
(四)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后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在
任职期间内每年可以转让 25%,年内新增**售条件股份当
年可转让 25%;
(五) 自所持**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公司核心技术人
员每年转让的**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前股
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时,同比例增加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
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九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以下情形实施事后监管:
(一) 除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转让限制外,公司董事、**管理
人员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
(三)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违反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时间窗口
限制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业绩
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
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
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存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管
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
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转让
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
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在线填
报中予以说明,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提交延长期间、降
低比例或者附加条件的书面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审
核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本
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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