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章 总则
**条 为促进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
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广
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利用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损
害公司利益或者推卸应对公司承担的管理责任。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基于公司利益履行职责,不得为公
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的利益。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履行对公司的勤勉义务,从公司**利益出发,考虑与
其同等地位的人在类似情况下可能做出的判断,对公司待决策事项的利益和风险
做出审慎决策,不得仅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
责任。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下列任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
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证书
或培训证明。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 被**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或除总经理外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享受相关待遇,
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及
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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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 组织董事和**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及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
务;
(七) 督促董事和**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
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八) 《公**》《证券法》、**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
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并取得董事
会秘书**证书或培训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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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董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
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
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
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
及其他**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
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规定的时限、方式和要求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
将会议文件送达与会者。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事先做好沟
通工作,协调核实相关数据,确保文件质量。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对公司的报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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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做好与中介机构的联络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若本细则与**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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