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云内动力 股票代码:000903 编号:2025―034 号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
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收到**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下发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
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 0302025001 号)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
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1 日在《**证券报》
《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
公告》
(公告编号:2025-005 号)
。
、代云
辉女士(时任董事、总经理)
、宋国富先生(时任董事、总经理)
、屠建国先生(时任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王洪亮先生(现任董事,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朱国
友先生(现任财务总监,时任财务管理部部长)
、张永齐先生(现任公司营销公司副
总经理、无人智驾事业部经理)收到**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以下简称
“云南证监局”
)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5〕2 号)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
如下:
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杨波先生、代云辉女士、宋国富先生、屠建国先生、
王洪亮先生、朱国友先生、张永齐先生: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内动力、公司)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线索并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
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
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云内动力、杨波、代云辉、宋国富、屠建国、王洪亮、朱国友、张永齐
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云内动力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一、销售和采购返利、供应商索赔补偿、期间费用的会计核算不准确、不规范
云内动力部分销售返利的核算时点、科目、金额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 14 号――收入》
(2017 年)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减营业
收入 16,293,063.23 元,虚减利润总额 16,293,063.23 元;除核算时点、金额不准确
外,云内动力还存在将部分销售返利错误核算为三包费用的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2014 年)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 2022 年虚减营业收入
元。
云内动力部分采购返利计提依据不充分、计提金额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2014 年)第十八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减营业成本
云内动力未审慎合理核算部分供应商索赔补偿,存在错误计入营业收入或冲减销
售费用金额不准确的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14 年)第十六
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七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增营业收
入 2,954,391.13 元,虚减销售费用 14,077,353.51 元,虚增利润总额 17,031,744.64
元;2022 年虚增销售费用 23,075,547.31 元,虚减利润总额 23,075,547.31 元。
云内动力存在推迟确认职工薪酬、三包索赔费用、运输费用、研发费用及其他销
售费用、管理费用以及少记销售费用的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14 年)第九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减成本费用 4,714,434.88 元,
虚增利润总额 4,714,434.88 元;2022 年虚增成本费用 39,555,089.89 元,虚减利润
总额 39,555,089.89 元。
云内动力将部分客户的三包索赔费用错误核算为商务返利,不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2014 年)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减营业收入
年年度利润总额。
二、未实际交付货物但开具发票并依据发票确认收入,导致虚构收入;仅依据发
票确认收入,导致跨期确认收入
云内动力未实际交付货物但开具发票并依据发票确认收入,虚增对真实客户的部
分销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14 年)第十二条、
《企业会计
准则第 14 号――收入》
(2017 年)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减营业收
入 108,434,380.09 元,
虚减营业成本 73,865,850.60 元,
虚减利润总额 34,568,529.49
元;2022 年虚增营业收入 76,511,835.13 元,虚增营业成本 73,946,096.65 元,虚增
利润 2,565,738.48 元。
云内动力仅依据发票确认收入,致使收入确认时点提前或推后,不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
(2014 年)第十九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2017
年)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减营业收入 18,447,131.01 元,虚减营
业成本 16,014,749.74 元,虚减利润总额 2,432,381.27 元;2022 年虚增营业收入
三、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及应收账款信用减值不准确、未计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
云内动力因收入核算错误致使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 1 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 2022 年虚减资产减值损失
云内动力部分应收账款信用减值计提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2017 年)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
增信用减值损失 3,642,073.03 元,虚减利润总额 3,642,073.03 元;2022 年虚增信用
减值损失 1,795,317.50 元,虚减利润总额 1,795,317.50 元。
云内动力未对产品质量保证费用计提预计负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
――或有事项》第四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增销售费用 328,805.70 元,虚减利润
总额 328,805.70 元;2022 年虚减销售费用 4,405,012.15 元,虚增利润总额
上述行为中,采购返利核算不准确、推迟确认费用及少计费用、计提存货跌价准
备及应收账款信用减值不准确、未计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等行为影响利润总额但不影
响营业收入。云内动力的上述违法行为合计导致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收入
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13.51%;2022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22,577,173.38 元,
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0.47%,虚减利润总额 101,813,468.95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
额的 7.84%。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询问笔录、情况说
明等证据证明。
云内动力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 年修订,以
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百九十七条第
二款所述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证
监会公告〔2011〕11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
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当视情形认定
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云内动力 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公司董事长杨波全
面负责公司工作,未督促公司在采购、销售、财务等关键部门建立并执行有效的内部
控制制度,未关注财务、业务内控规范性和会计处理准确性,未及时通过内部审计、
检查等发现公司在财务、运营等方面存在问题,未勤勉尽责;其签署云内动力 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
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总经理代云辉,未督促公司在采购、销售、财务等关键部门建立并执
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未关注财务、业务内控规范性和会计处理准确性,未勤勉尽
责;其签署云内动力 2021 年年度报告,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
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总经理宋国富未督促公司在采购、销售、财务等关键部门建立并执行
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未关注财务、业务内控规范性和会计处理准确性,未勤勉尽责;
其签署云内动力 2022 年年度报告,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
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屠建国**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知悉或应
当知悉公司财务处理不规范情况下,未要求财务部门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
计政策相关要求,未将相关情况报告公司管理层、治理层并提出完善建议,未勤勉尽
责;其签署云内动力 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洪亮知悉公司销售、三包索赔等业务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
操作行为,但未督促采购部门、销售部门建立和执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也未向管
理层、治理层报告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未勤勉尽责;其签署云内动力 2021 年、
三款的规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管理部部长朱国友虽未担任云内动力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职务,
但在 2021 年、2022 年担任财务管理部部长期间未认真履职尽责,朱国友知悉财务部
门存在仅依据发票确认收入,销售返利和采购返利、期间费用等核算不规范的情况,
但未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也未向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层、治理层提出完善建议,导致
云内动力在收入确认、销售返利和采购返利核算、费用核算等多个方面出现错误,其
行为与云内动力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营销公司副总经理张永齐虽未担任云内动力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职务,但
在未向部分客户实际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安排下属员工编制存货出库记录并申请开票,
后又编制退货记录并申请开票冲回,财务部门依据发票确认收入后又冲回收入,其行
为与云内动力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因素,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
知情程度、履职情况及配合调查整改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
二、对董事长杨波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时任董事、总经理代云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四、对时任董事、总经理宋国富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五、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屠建国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
六、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洪亮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七、对时任财务管理部部长朱国友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八、对营销公司副总经理张永齐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
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
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
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情形,但
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八)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
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9.5.2 条
**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
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公司股票交易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的情形,深圳证券交易
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于本公告同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公
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5-035
号)
。
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计报告进行差错更正和追溯调整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法
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
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