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上纬新材
股票代码: 688585.SH
信息披露义务人 1: SWANCOR IND.CO.,LTD.(Samoa)
主要经营住所: Offshore Chambers,P.O.box 217,Apia,Samoa.
通讯地址: Offshore Chambers,P.O.box 217,Apia,Samoa.
信息披露义务人 2: Strategic Capital Holding Limited(Samoa)
主要经营住所: Offshore Chambers,P.O.box 217,Apia,Samoa.
通讯地址: Offshore Chambers,P.O.box 217,Apia,Samoa.
股份权益变动性质: 股份减少(协议转让)、表决权放弃
签署日期:二�二五年七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
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规定,
本报告书已**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纬新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
人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纬新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
做出**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次股份转让尚需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上市公司间接控
股股东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且尚
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相关审批程序能否通过及通过时间尚存在一
定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目 录
**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
指 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书
上市公司/上纬新材 指 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1、
指 SWANCOR IND. CO., LTD.(Samoa)
SWANCOR 萨摩亚
信息披露义务人 2、
指 Strategic Capital Holding Limited(Samoa)
STRATEGIC 萨摩亚
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指 上纬**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纬投控
金风投控 指 金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智元恒岳 指 上海智元恒岳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致远新创合伙 指 上海致远新创科技设备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SWANCOR 萨摩亚、智元恒岳、STRATEGIC 萨摩亚及上
《股份转让协议一》 指 纬投控共同签署的《关于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股份转让协议》
SWANCOR 萨摩亚、致远新创合伙、STRATEGIC 萨摩亚
《股份转让协议二》 指 及上纬投控共同签署的《关于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萨摩亚及上纬投控共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一》,智元恒
岳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上纬投控的全资子公司
SWANCOR萨摩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00,800,016股**售
条件流通股份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占上市
本次协议转让/协议转让/ 公司股份总数的24.99%。
指
本次股份转让 同日,SWANCOR 萨摩亚、致远新创合伙、STRATEGIC
萨摩亚及上纬投控共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二》,致远新
创合伙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上纬投控的全资子公司
SWANCOR 萨摩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2,400,900 股**售
条件流通股份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占上市
公司股份总数的 0.60%。
SWANCOR 萨摩亚、STRATEGIC 萨摩亚不可撤销地承诺,
自 《 股 份 转 让 协 议 一 》约 定 的 标 的 股 份 转 让 完 成 后 ,
SWANCOR 萨摩亚、STRATEGIC 萨摩亚及其一致行动人
或 关 联 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SWINHOKA INVESTMENT
本次表决权放弃 指
LIMITED、阜宁县上品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放弃行使
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且除《股份转让协议
一》约定的表决权恢复情形外,前述放弃行使的表决权始
终不恢复。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本次股份转让及本次表决权放弃安排合称本次权益变动
以本次股份转让为前提,智元恒岳拟通过部分要约收购的
本次要约收购/要约收购 指
方式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的股份,拟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
据《股份转让协议一》的相关约定,SWANCOR 萨摩亚、
STRATEGIC 萨 摩 亚 、 上 纬 投 控 不 可 撤 销 地 承 诺 ,
SWANCOR 萨摩亚将以其所持上市公司 135,643,860 股无
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33.63%)就本
次要约收购有效申报预受要约;未经智元恒岳书面同意,
SWANCOR 萨摩亚不得撤回、变更其预受要约。自协议签
署之日起,至本次要约收购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
之日止,SWANCOR 萨摩亚不得转让、质押、委托行使表
决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得实
施或配合第三方实施**影响本次要约收购实施的行为或
安排。
**证监会 指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中登公司上海
指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分公司
标的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过户登记至智元恒岳及致远新创
标的股份过户 指
合伙名下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报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
企业名称 SWANCOR IND. CO., LTD.(Samoa)
注册地址 Offshore Chambers,P.O.box 217,Apia,Samoa.
法定代表人 蔡朝阳
注册资本 10,000,000 美元
注册号码 27402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
经营期限 2006 年 8 月 11 日至长期
主要股东情况 Strategic 萨摩亚持有 SWANCOR 萨摩亚 100%股权
通讯方式 Offshore Chambers,P.O.box 217,Apia,Samoa.
是否取得其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他**或地
区居留权
蔡朝阳 男 董事 **台湾 上海市 否
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2
企业名称 Strategic Capital Holding Limited(Samoa)
注册地址 Offshore Chambers,P.O.box 217,Apia,Samoa.
法定代表人 蔡朝阳
注册资本 20,000,000 美元
注册号码 15193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
经营期限 2003 年 12 月 1 日
主要股东情况 上纬投控持有 Strategic 萨摩亚 100%股权
通讯方式 Offshore Chambers,P.O.box 217,Apia,Samoa.
是否取得其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他**或地
区居留权
蔡朝阳 男 董事 **台湾 上海市 否
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SWANCOR 萨摩亚和 STRATEGIC 萨摩亚的股权控制
结构如下图所示:
SWANCOR 萨摩亚系 STRATEGIC 萨摩亚的全资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之
间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支持上市公**远发展考虑,通过本次权益变动,为上
市公司引入新的实际控制人,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企业整合产业链资源、突破技
术瓶颈和加速产业升级的优势,完善上市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促进上市公**期、
健康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一》的有关约定,以本次股份转让为前提,SWANCOR
萨摩亚、STRATEGIC 萨摩亚、上纬投控不可撤销地承诺,SWANCOR 萨摩亚将
以其所持上市公司 135,643,860 股**售条件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但不限于将该等股份临时托管于中登公司;未经智元恒岳书面同意,SWANCOR
萨摩亚不得撤回、变更其预受要约。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要约收购在中登
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之日止,SWANCOR 萨摩亚不得转让、质押、委托行使
表决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得实施或配合第三方实施
**影响本次要约收购实施的行为或安排。
除上述因接受要约而继续减少在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未制定其他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
未来 12 个月内拟以其他方式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SWANCOR 萨摩亚持有上纬新材 258,229,392 股股份,占
上纬新材总股本的 64.02%;STRATEGIC 萨摩亚持有上纬新材 61,287,730 股股份,
占上纬新材总股本的 15.19%。
本次权益变动后,SWANCOR 萨摩亚持有上纬新材 155,028,476 股股份,占
上纬新材总股本的 38.43%;STRATEGIC 萨摩亚持有上纬新材 61,287,730 股股份,
占上纬新材总股本的 15.19%。SWANCOR 萨摩亚、STRATEGIC 萨摩亚承诺放弃
行使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纬投控共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一》,智元恒岳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上纬投
控的全资子公司 SWANCOR 萨摩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100,800,016 股**售条件
流通股份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4.99%。
同日,SWANCOR 萨摩亚与致远新创合伙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二》,致远
新 创 合 伙 拟 以 协 议 转 让 的 方 式 受 让 SWANCOR 萨 摩 亚 所 持 有 的 上 市 公 司
司股份总数的 0.60%。
同日,金风投控与致远新创合伙签署《关于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股份转让协议》,致远新创合伙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金风投控所持有的上市
公司 17,767,266 股**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占
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4.40%(以上合称“本次股份转让”)。
SWANCOR 萨摩亚、STRATEGIC 萨摩亚不可撤销地承诺,自《股份转让协
议一》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SWANCOR 萨摩亚、STRATEGIC 萨摩亚及
其一致行动人或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 SWINHOKA INVESTMENT LIMITED、
阜宁县上品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放弃行使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
权,且除《股份转让协议一》约定的表决权恢复情形外,前述放弃行使的表决权
始终不恢复。
根据上述协议安排,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所拥有
的权益的股份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权益变动前
拥有表决权的股
股东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份数量(股)
SWANCOR 萨摩亚 258,229,392 64.02% 258,229,392 64.02%
STRATEGIC 萨摩亚 61,287,730 15.19% 61,287,730 15.19%
金风投控 21,752,455 5.39% 21,752,455 5.39%
转让方合计 341,269,577 84.61% 341,269,577 84.61%
智元恒岳 - - - -
致远新创合伙 - - - -
受让方合计 -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协议转让完成及表决权放弃)
拥有表决权的股
股东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份数量(股)
SWANCOR 萨摩亚 155,028,476 38.43% - -
STRATEGIC 萨摩亚 61,287,730 15.19% - -
金风投控 3,985,189 0.99% 3,985,189 0.99%
转让方合计 220,301,395 54.62% 3,985,189 0.99%
智元恒岳 100,800,016 24.99% 100,800,016 24.99%
致远新创合伙 20,168,166 5.00% 20,168,166 5.00%
受让方合计 120,968,182 29.99% 120,968,182 29.99%
注:蔡朝阳、SWINHOKA INVESTMENT LIMITED、阜宁县上品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
司已承诺放弃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根据上表显示,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 SWANCOR 萨摩亚及
STRATEGIC 萨摩亚放弃行使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智元恒岳、致
远新创合伙合计将拥有上市公司 29.99%的股份及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将由 SWANCOR 萨摩亚变更为智元恒岳,邓泰华先生将成为上市
公司上纬新材的实际控制人。
三、SWANCOR 萨摩亚、智元恒岳、STRATEGIC 萨摩亚及上纬投控签署
的《股份转让协议一》的主要内容
甲方:SWANCOR 萨摩亚
乙方:智元恒岳
丙方:Strategic 萨摩亚
丁方:上纬投控
(一)本次股份转让的数量、比例、价格及股份转让价款
通股股份)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
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
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元(大写:人民币柒亿捌仟肆佰贰拾贰万肆仟壹佰贰拾肆元肆角捌分)(“股份
转让价款”)。
(1)乙方应在本次股份转让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
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记当日或前一交易日,向以乙方名义开立、甲
方参与监管的共管账户(“共管账户”)支付**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一期股份转让价款”)。
甲方、乙方应共同配合实现,待过户登记完成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如
甲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被乙方代扣代缴或代为支付并取
得完税凭证之日(“本次股份转让完税日”)后的第五(5)个工作日晚于该期
限,则该期限应延长为本次股份转让完税日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乙方将
**期股份转让价款从共管账户支付至甲方收款账户。
为免疑义,乙方将对甲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应承担的**企业所得税进行代扣
代缴或代为支付税款,乙方应付甲方的**期股份转让价款中应相应扣除该等税
款金额,甲方应配合实现以共管账户中的资金完成该等税款的支付。
(2)在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的前提下,乙方应在上市公司 2025 年度
业绩完成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并由乙方依此确认上市公司已完成 2025 年度
业绩承诺,或确认上市公司未**完成业绩承诺但甲方已履行完毕相应业绩承诺
补偿义务后(如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之日晚于该日期,则调整为标的股份
转让过户登记完成之日后)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收款账户支付第二
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78,422,412.45 元,大写:人民币柒仟捌佰肆拾贰万贰仟
肆佰壹拾贰元肆角伍分(“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
如甲方逾期履行 2025 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满三十(30)个自然日,乙方
有权但没有义务选择将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义务与甲方向上市公司
支付 2025 年度业绩承诺补偿款义务的等额部分进行抵销,并将该等金额的款项
直接支付予上市公司,支付完成后乙方应付的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中应相应扣除
该等金额。
额进行计价,由乙方以人民币支付;乙方向甲方支付款项如涉及购汇支付,汇率
以购汇时实际发生的购汇汇率为准,不影响乙方支付人民币的金额。
(二)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
让过户登记的先决条件之(d)项及(e)项被满足或被乙方以书面方式豁免后的
二十(20)个工作日内,甲方、乙方应向上交所提交关于协议转让的办理申请。
甲方、乙方应分别采取所有必要和适当的行动配合上交所对股份转让的确认工
作,如上交所要求**一方补充资料或者说明的,相关方应予以配合。如甲方、
乙方未能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百二十(120)个自然日内取得上交所对股份转
让的确认文件,则甲方、乙方均有权通过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来解除本
协议,且不视为**一方的违约。
先决条件**被满足或被乙方以书面方式豁免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甲方、
乙方应向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申请日以下称“过户
申请日”),甲方、乙方应按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提供股份转让过户登
记必需的各项文件。
决条件为:
(a)本协议已被适当签署并生效;
(b)本次股份转让已经上交所确认,并取得上交所出具的上市公司股份协
议转让确认书;
(c)乙方已经向共管账户足额支付**期股份转让价款;
(d)乙方已经完成对上市公司及甲方、丙方、丁方的尽职调查,且不存在:
①尽职调查结果与甲方、丙方、丁方在本协议项下向乙方陈述保证的事项及上市
公司对外公告披露的事项存在重大差异,或者②发现未公开披露信息可能致上市
公司存在较 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相比,净资产总额或净
利润总额减少 5%以上,或负债(包括或有负债)总额增加 5%以上的事项,或
者③发现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在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 36 个月内进行发
行证券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的实施条件的情况;但各方已经就尽职
调查中所发现的前述问题解决方案及本次交易的方案达成一致的除外;
(e)本次股份转让已于各方及上市公司所在地或相关业务所属的管辖地区
内取得本次股份转让申请过户前所需的**审批或备案(视监管要求且乙方**
确认适用而定);
(f)甲方、丙方、丁方在本协议中所作出的陈述和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g)甲方、丙方、丁方未发生或预期发生**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的情
形;
(h)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过户申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或没有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
(i)为本协议之目的,“重大不利变化”指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变
更或影响,而该情况、变更或影响单独地或与其他**情况、变更或影响共同地:
(i) 对上市公司的业务、资产(包括现金水平)、负债(包括但不限于或有责任)、
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或管理层稳定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ii) 对上市
公司以其目前经营或开展或拟经营或开展上市公司业务的方式经营和开展上市
公司业务的资质或能力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或(iii) 对上市公司、甲
方、丙方、丁方或乙方履行交易文件的约定或完成交易文件拟议的交易产生或可
能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但不包括 (i) 为了完成本协议下交易而依据本协议采取
的行动;(ii) 由经济、法律环境所引起的普遍影响上市公司所经营的行业的**
广泛性的变动(但该等变动不应对上市公司与整个行业相比造成不成比例的影
响);和 (iii) 乙方明确同意的**作为或不作为;
(j)本次股份转让及本次要约收购符合所有适用的现行法律,不存在限制、
禁止或取消本次股份转让或本次要约收购,或对本次股份转让或本次要约收购产
生不利影响的法律、法规、法院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判决、裁决、裁定、禁令
或政府机关提起的诉讼。
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之日为标的股份转让完成之日。标的股份转让完成之日
起,甲方将标的股份以及标的股份附带的权益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
红权等)**转让给乙方。因此,自标的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乙方应有权行使
与标的股份相关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表决权、分红权以及本
协议、上市公司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赋予乙方的**其他股东权利;同时,乙方
应承担一切法定或约定的股东义务。
内完成。该事项逾期未能完成的,守约方有权通过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
来解除本协议,且解除本协议不影响守约方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特别地,如
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因不能归责于**一方的原因未能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一百八十(180)个自然日内完成,则甲方与乙方均有权通过向另一方发出书面
通知的方式来解除本协议。
得税等税负。特别的,乙方将对甲方应向**有权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进行代扣代缴或代甲方支付相应税款,并自应支付的**期股份转让价款中相
应扣除该等税款金额;甲方、乙方应尽快办理甲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及代扣
代缴或代为支付税款事宜,乙方应于**有权税务机关办理完成纳税申报有关手
续后五(5)个工作日内完成代扣代缴或代为支付税款;乙方按照**有权税务
机关要求代扣代缴或代为支付税款完成后,甲方不需再直接支付相应税款(**
以**有权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三)本次股份转让的盈亏(含债权债务)分担
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股东权利义务由乙方
享有或承担。但若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前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或有负
债及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增加负债或承担重大义务的情形,则该部分债务
或负担由甲方承担,并由乙方直接从股份转让价款中扣除;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
甲方还应对乙方予以赔偿。
(四)本次股份转让及本次要约收购的过渡期安排
在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及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前,甲方、丙方、
丁方应按照善意、审慎的标准行使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股东的权利,有义务保持
上市公司现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核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等)、
业务、资产等各方面的稳定,确保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持续开展、生产经营设
施正常运转进行,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作出与其一贯正常经营不符的重大决策,
亦不得实施**可能导致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债务、责任或资产价值减损等重大
不利影响的行为,亦不得进行**损害乙方、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上
市公司债权人的重大利益的行为;在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及本次要
约收购完成前,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丙方、丁方应确保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不得以**方式变更在下属企业的股权、出资额或在其上设立**权利负担,不
得筹划或进行**资产购买、资产处置、对外投资、调整主要业务、对外担保、
新增借款,不得实施**使上市公司股份发生除权除息的事项,不得决策或进行
利润分配,不得对正在履行的重大业务合同进行变更,不得放弃惯常的业务机会,
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或乙方利益造成损害的事项。否则,因此而造
成对上市公司或乙方的损失,甲方、丙方、丁方应负责赔偿**损失并**影响。
(五)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影响
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前,上市公司股份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事项,则标的股份数量、每股转让价格应作相应调整,股份转让价款
金额不变;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前,上市公司股份发生现金分红等除息事项,
则标的股份数量不变,每股转让价格、股份转让价款金额应作相应调整。
(六)公司治理安排
公司章程涉及本第六条约定安排的修订以及董事会成员及**管理人员的变更,
有义务自身并促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中行动(包括辞去职务),以实现本第六条约定安排。为避免歧义,
本第六条约定安排仅对交易各方具有约束力,对上市公司或除交易各方之外的其
他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不具有约束力,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
会成员及**管理人员的实际安排应由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确定。
董事 6 名、独立董事 3 名,乙方有权提名或推荐该等 9 名董事。
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修订,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的提名及选举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以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审
议结果为准。
事会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修订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含上市公司拟于
相关制度的修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以上市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审议结果为准。
事、**管理人员进行提名或推荐。上市公司**管理人员的提名及聘任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以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审议结果为
准。
上市公司任职,勤勉尽责地参与上市公司新材料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鉴于
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长蔡朝阳为上市公司发展做出了杰出贡献,标的股份转让完成
后,乙方将提议上市公司聘任蔡朝阳为名誉董事,在上市公司战略发展等方面继
续发挥重要作用。
人期间,甲方、丙方、丁方承诺不以**方式单独、共同或协助**第三方谋求
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丙方、丁方不会以**方式增
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谋求董事席位。
(七)业绩承诺及补偿
者的净利润(“归母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上市公司 2025
年度、2026 年度、2027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8,000 万元。前述归母净利润
及扣非归母净利润的计算应限于上市公司新材料业务(含对新材料业务相关人员
的股权激励影响),即剔除乙方取得控制权后决定开展的上市公司新增业务的影
响。如果**政治经济形势较本协议签署时发生重大变化,并导致上市公司新材
料业务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则乙方与甲方、丙方、丁方可以友好协商对业绩补偿
金额进行调整。
以业绩承诺期各年度结束后上市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专项审计结果
为准,相应专项审计报告应当与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同时出具。
归母净利润金额,或**一个年度实现的扣非归母净利润低于承诺的扣非归母净
利润金额,则甲方、丙方、丁方应当在该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的三十(30)
个自然日内按照归母净利润业绩差额及扣非归母净利润业绩差额的孰高金额,向
乙方承担业绩补偿责任,具体方式为甲方、丙方、丁方将该金额的现金支付予上
市公司作为补偿(“业绩承诺补偿”)。
业绩承诺期内的业绩承诺,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被强制退市的情形,乙方有权要求
甲方、丙方、丁方在三(3)个月内回购乙方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及本次要约收购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价款=乙方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及本次要约收购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成本×1 (回购价款支付日期-资金成本发生日
期)/365×8%。
(八)本次要约收购
提,向上市公司除乙方以外的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要约收购,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
股份转让价格,确定为每股人民币 7.78 元(并根据上市公司股份除权除息情况
调整,如需)。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期届满后,中登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股
份数量未达到本次要约收购预定数量的,不影响本次要约收购的效力,要约收购
方将根据本次要约收购的约定条件购买上市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
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要约收购方将协调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共同提出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甲
方、丙方、丁方承诺将对要约收购方提出的解决方案予以认可并给予充分配合。
购报告书摘要,并根据适用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主管部门不时
制定、提出的政策、要求,下同)的规定及本次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在合理时
间内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丁方将根据要约收购方的要求对本次要约收购的实施予以充分配合及支持,包括
但不限于根据本协议约定有效申报预受要约,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与本
次要约收购相关的议案。
股**售条件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33.63%)就本次要约收购有效
申报预受要约,并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将该等股份临时托管
于中登公司;未经要约收购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撤回、变更其预受要约;甲方
应将收款账户设置为其证券账户的银行结算账户,并在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将通
过本次要约收购取得的**对价款项转入收款账户。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
次要约收购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之日(“本次要约收购完成之日”)止,
甲方不得转让、质押、委托行使表决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所持上市公司股
份,不得实施或配合第三方实施**影响本次要约收购实施的行为或安排。
务选择要求甲方、丙方、丁方采取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持有的、与甲方未足额有效
申报预受要约数量相同的上市公司股份以本协议约定的本次要约收购价格转让
予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甲方、丙方、丁方应予以无条件配合。
格主体未能在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的六(6)个月内按照本协议约定实施完成本
次要约收购,则甲方、丙方有权在六(6)个月期限届满后的一(1)个月内单独
决定其根据本协议第九条放弃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是否恢复。如甲方、丙方决
定其根据本协议第九条放弃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恢复,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
丙方、丁方在三(3)个月内回购乙方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及本次要约收购取得的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价款等于乙方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及本次要约收购取得的
**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成本。
次要约收购实施主体的变更不影响甲方、丙方、丁方如约履行本第八条项下义务。
(九)表决权放弃
甲方、丙方不可撤销地承诺,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自标的股份转让完成之
日 起 , 甲 方 、 丙 方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或 关 联 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SWINHOKA
INVESTMENT LIMITED、阜宁县上品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条内同)放弃
行使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且除甲方、丙方根据本协议第八条第 7
款约定决定恢复表决权效力情形或乙方书面同意情形外,前述放弃行使的表决权
始终不恢复。特别的,如甲方、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关联方向无关联第三方(包
括但不限于乙方及乙方的关联方)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则自转让完成过户之时起
转让股份的表决权自动恢复;如甲方、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关联方向前述主体
的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则该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就其受让的
已放弃行使表决权的股份,自动承继本第九条约定的放弃行使表决权相关义务。
(十)解除
(1)各方书面协议解除;
(2)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本条
项下的一方、另一方系指乙方单方作为一方,以及甲方、丙方、丁方共同作为一
方):
(a)另一方的陈述、保证为重大失实、重大误导或有重大遗漏;
(b)另一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经对方书面催告
后三十(30)个自然日内未能有效补救;或
(c)因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或要求,导致本协议无法执行。
(1)当本协议依本条解除后,本协议即无效力;
(2)本协议解除后,各方应当尽力配合采取措施恢复至本协议签署之前状
态,包括但不限于返还已经收到的股份转让价款及转回已经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
等;
(3)本协议解除后,除本协议及各方另有约定外,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
有权利和义务即时终止;
(4)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不影响**一方就本协议项下违约事项应承担的违
约责任。
(十一)违约和索赔
诺或其在本协议所作的保证和承诺不实,则守约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由此所造
成的一切损失。
担约定义务的行为,除已经由上市公司在本协议签署前公开披露的外,如导致上
市公司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遭受**直接损失,甲方、丙方、丁方应当在损失发
生或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孰晚)后的三十(30)个工作日内对上市公司遭受的该
等损失予以全额补偿。
或甲方、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放弃相关股份表决权的,构成对本协议的根本性
违约,甲方、丙方应向乙方支付金额等于本次股份转让之股份转让价款 30%的违
约金,且不影响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解除本协议。
(十二)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均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何一方均有权将有关争议提交****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仲裁
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仲裁庭由三(3)名按照仲裁规则选定的
仲裁员组成,申请人选定一(1)名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一(1)名仲裁员,第三名
仲裁员根据****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选定。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
裁决应为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可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强制执行。仲裁
费用应由败诉一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况下,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十三)其他条款
其它条款的有效性及可强制执行性,且各方应尽**努力寻求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的可使该等条款得以实质实现的替代方案并实施执行。
并不构成放弃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
并不排斥行使**其他权利、权力和特权。
(1)上市公司股东会批准通过豁免丁方相关自然人股东履行自愿性股份限
售承诺。
四、SWANCOR 萨摩亚与致远新创合伙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二》的主要
内容
甲方:SWANCOR 萨摩亚
乙方:致远新创合伙
(一)本次股份转让的数量、比例、价格及股份转让价款
股份)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
分配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
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柒万玖仟零贰元整)(“股份转让价款”)。
工作日内(如甲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被乙方代扣代缴或代
为支付并取得完税凭证之日(“本次股份转让完税日”)后的第五(5)个工作
日晚于该期限,则该期限应延长为本次股份转让完税日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
将**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收款账户:
(1)智元恒岳股份受让及本次股份转让已经上交所确认,并取得上交所出
具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
(2)智元恒岳股份受让及本次股份转让项下标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并取得中登公司
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为免疑义,乙方将对甲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应承担的**企业所得税进行代扣
代缴或代为支付税款,乙方应付甲方的股份转让价款中应相应扣除该等税款金
额,甲方应配合实现以共管账户中的资金完成该等税款的支付。
(二)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
协议转让的办理申请的同时,甲方、乙方应自身并促使本次协议转让与金风投控
股份转让同时向上交所提交关于协议转让的办理申请。甲方、乙方应分别采取所
有必要和适当的行动以实现与智元恒岳股份受让同时提交关于本次协议转让的
办理申请,并配合上交所对股份转让的确认工作,如上交所要求**一方补充资
料或者说明的,相关方应予以配合。为免疑义,本次协议转让的办理申请的提交
与否不影响甲方、智元恒岳就智元恒岳股份受让向上交所提交关于协议转让的办
理申请,智元恒岳股份受让单独向上交所提交关于协议转让的办理申请不构成甲
方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
先决条件**被满足或被乙方以书面方式豁免后,甲方、智元恒岳就智元恒岳股
份受让向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转让过户登记的同时,甲方、乙方应自身
并促使本次协议转让与金风投控股份转让同时向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
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按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提供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必需的各项文件。为免疑义,是否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不影响甲方、
智元恒岳就智元恒岳股份受让向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转让过户登记,智
元恒岳股份受让单独向上交所提交关于协议转让的办理申请不构成甲方、乙方在
本协议项下的违约。
决条件为:
(a)本协议已被适当签署并生效;
(b)智元恒岳股份受让及本次股份转让已经上交所确认,并取得上交所出
具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
(c)甲方、智元恒岳已经或可同时就智元恒岳股份受让向中登公司上海分
公司申请办理转让过户登记;
(d)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过户申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或没有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
(e)甲方在本协议中所作出的陈述和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f)甲方未发生或预期发生**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的情形;
(g)本次股份转让符合所有适用的现行法律,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
次股份转让或本次要约收购,或对本次股份转让产生不利影响的法律、法规、法
院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判决、裁决、裁定、禁令或政府机关提起的诉讼。
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之日为标的股份转让完成之日。标的股份转让完成之日
起,甲方将标的股份以及标的股份附带的权益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
红权等)**转让给乙方。因此,自标的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乙方应有权行使
与标的股份相关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表决权、分红权以及本
协议、上市公司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赋予乙方的**其他股东权利;同时,乙方
应承担一切法定或约定的股东义务。
让无法付诸实施,则本次股份转让不予实施;如《股份转让协议一》或其项下智
元恒岳股份受让被解除或终止,则甲方与乙方均有权通过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
的方式来解除本协议。为免疑义,本条所指智元恒岳股份受让,系指《股份转让
协议一》相关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
得税等税负。特别的,乙方将对甲方应向**有权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进行代扣代缴或代甲方支付相应税款,并自应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中相应扣除
该等税款金额;甲方、乙方应尽快办理甲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及代扣代缴或
代为支付税款事宜,乙方应于**有权税务机关办理完成纳税申报有关手续后五
(5)个工作日内完成代扣代缴或代为支付税款;乙方按照**有权税务机关要
求代扣代缴或代为支付税款完成后,甲方不需再直接支付相应税款(**以**
有权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三)本次股份转让的盈亏(含债权债务)分担
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股东权利义务由乙方
享有或承担。但若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前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或有负
债及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增加负债或承担重大义务的情形,则该部分债务
或负担由甲方承担,并由乙方直接从股份转让价款中扣除;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
甲方还应对乙方予以赔偿。
(四)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影响
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前,上市公司股份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事项,则标的股份数量、每股转让价格应作相应调整,股份转让价款
金额不变;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前,上市公司股份发生现金分红等除息事项,
则标的股份数量不变,每股转让价格、股份转让价款金额应作相应调整。
(五)解除
(1)双方书面协议解除;
(2)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本条
项下的一方、另一方系指乙方单方作为一方,以及甲方共同作为一方):
(a)另一方的陈述、保证为重大失实、重大误导或有重大遗漏;
(b)另一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经对方书面催告
后三十(30)个自然日内未能有效补救;
(c)《股份转让协议一》或其项下智元恒岳股份受让被解除或终止;或
(d)因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或要求,导致本协议无法执行。
(1)当本协议依本条解除后,本协议即无效力;
(2)本协议解除后,双方应当尽力配合采取措施恢复至本协议签署之前状
态,包括但不限于返还已经收到的股份转让价款及转回已经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
等;
(3)本协议解除后,除本协议及双方另有约定外,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
有权利和义务即时终止;
(4)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不影响**一方就本协议项下违约事项应承担的违
约责任。
(六)违约和索赔
若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所作的保证和承诺
或其在本协议所作的保证和承诺不实,则守约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由此所造成
的一切损失。
(七)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条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何一方均有权将有关争议提交****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仲裁
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仲裁庭由三(3)名按照仲裁规则选定的
仲裁员组成,申请人选定一(1)名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一(1)名仲裁员,第三名
仲裁员根据****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选定。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
裁决应为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可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强制执行。仲裁
费用应由败诉一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况下,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八)其他条款
其它条款的有效性及可强制执行性,且双方应尽**努力寻求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的可使该等条款得以实质实现的替代方案并实施执行。
并不构成放弃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
并不排斥行使**其他权利、权力和特权。
(1)上市公司股东会批准通过豁免上纬**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自
然人股东履行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
(2)《股份转让协议一》已经签署、成立并生效。
五、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
上市公司股票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蔡朝阳等人在《招股说明
书》中作出以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管理人
员期间,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3)发行人**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开发行的价格,或者发行人**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发行
人在**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息、除权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生派发
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
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如**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
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6)前述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
弃履行;本人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基于本次交易需求并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
方承诺》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蔡朝阳等人申请豁免其所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作出的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
行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原因离职,
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
发行人的股份”。即申请豁免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不得超过 25%的限
制,且离职后半年内仍继续履行承诺的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己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
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相关豁
免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议案,相关议案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尚需提交上市公
司股东会审议。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形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
存在限售、质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及其他特殊安排。
六、本次股份转让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且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登
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相关审批程序能否通过及通过时间尚存
在**不确定性。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一》相关约定,如 SWANCOR 萨摩亚、智元恒岳未能
于协议生效之日起 120 个自然日内取得上交所对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则
SWANCOR 萨摩亚、智元恒岳均有权通过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来解除
《股份转让协议一》,且不视为**一方的违约。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其他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由 SWANCOR 萨摩亚变更为智元恒
岳,邓泰华先生将成为上市公司上纬新材的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人的调查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智元恒岳、致远新创合伙的主
体**、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确信智元恒岳、致远新
创合伙主体合法、资信良好、受让意图明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
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
的其他信息,不存在**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
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SWANCOR IND.CO.,LTD.
负责人(签字):
蔡朝阳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Strategic Capital Holding Limited
负责人(签字):
蔡朝阳
年 月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份之协议》。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以上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备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SWANCOR IND.CO.,LTD.
负责人(签字):
蔡朝阳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
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Strategic Capital Holding Limited
负责人(签字):
蔡朝阳
年 月 日
附表
《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纬新材料科技股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上海市松江区松胜路 618 号
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上纬新材 股票代码 688585.SH
CO., LTD. (Samoa)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 Offshore Chambers,P.O.box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2 、 Strategic Capital
册地/住所 217,Apia,Samoa.
Holding Limited
(Samoa)
增加? 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变化
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是 是? 否?
为上市公司**大股 是? 否? 否 为 上 市 公 司 实 际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
东 控制人 司无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选)
继承? 赠与?
其他?表决权放弃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 1:SWANCOR IND. CO., LTD. (Samoa)
持股种类: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持股数量:258,229,392 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持股比例:64.02%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持有表决权比例:64.02%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信息披露义务人 2:Strategic Capital Holding Limited (Samoa)
行股份比例 持股种类: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持股数量:61,287,730 股
持股比例:15.19%
持有表决权比例:15.19%
信息披露义务人 1:SWANCOR IND. CO., LTD. (Samoa)
持股种类: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股份变动数量:103,200,916 股
股份变动比例:25.59%
变动后持股数量:155,028,476 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变动后持股比例:38.43%
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 变动后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0.00%
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 信息披露义务人 2:Strategic Capital Holding Limited (Samoa)
例 持股种类: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股份变动数量:0 股
股份变动比例:0.00%
变动后持股数量:61,287,730 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15.19%
变动后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0.00%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变动时间: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之日
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
方式:协议转让、表决权放弃
及方式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
不适用
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 是? 否?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 是? 否?
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人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是? 否?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
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
是? 否?
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
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是? 否?
取得批准
是? 否?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
是否已得到批准 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且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
意见并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手续。
(本页无正文,为《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
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SWANCOR IND.CO.,LTD.
负责人(签字):
蔡朝阳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
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Strategic Capital Holding Limited
负责人(签字):
蔡朝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