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42 层 邮编:518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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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七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GLG/SZ/A3468/FY/2025-830
致: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海饲料”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部分股票
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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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则要求,
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注销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对于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
府部门、公司、其他相关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说明、承诺或其他文
件作出判断。
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或口头及书面的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
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
原件是一致的。
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
所不对公司本次注销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
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作出**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对于该等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核查和
做出评价的适当**。
施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注销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
或公开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注销涉及的有关事
实进行了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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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
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至 2023
年 6 月 2 日,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网公告栏进
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
异议。
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条件,其作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合法、
有效。
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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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办理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李学
尧已事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
项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调整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权日)的核
查意见》,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授予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
《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监事会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授予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对**授予行权价
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进行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 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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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并对本次注销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三、 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 因激励对象离职而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激励对象主动辞
职、合同到期个人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
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
由公司注销。
鉴于在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行权等待期内,原激励对象中
有 12 名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其已获授的合计 66.08 万份股票期权作
废,由公司予以注销。
(二) 因当期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行权条件未达成而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第二条第三款“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 2023 年-2026 年四个会计年度
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行权,以达到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各行权期的行权
条件。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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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部分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二个行权期
元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是以剔除公司**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
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经审计合并利润表中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5)第 371A018432 号),公司
万元,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行权
条件未成就。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未达成业绩考核目标时,
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即注
销 605.16 万份股票期权。
综上,公司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共计 671.24 万份,其中包括 12 名因离职而
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66.08 万份以及**授予
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 605.16 万份。本次注销完成后,**
授予激励对象由 231 人调整为 219 人,**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1,679.84 万份调
整为 1,008.60 万份。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注销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和《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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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公司尚需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本次注销所涉相关手续,并需就本次注
销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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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卓檀 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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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