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2025 年 7 月)
**章 总则
**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及其信
息披露程序,有效防范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
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
或个人(含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为债务人(被
担保方)进行资金融通,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以及
反担保(包括第三人为公司向公司债权人提供担保时要求公司提供的
反担保;公司向被担保方提供担保时,被担保方向公司提供的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担保(相互担保除外),确需对
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方提出申请,拟接受被担保方申请的,
或拟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的,均应征得董事长同意。
第六条 被担保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股东
(二) 被担保方为上述之外的,必须具备:
合**法律法规、银行**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对外担保时,公司财务部应草拟对外担保议案,并提供
相关资料。
(一)议案。议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被担保单位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和净资产总额、资产负债率;被担保方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已累计提供的担保金额、拟提供的担保金额、反担保措施(如有)
、
担保方式、担保单位、保证期限、本次担保是否存在风险;担保标的
物名称、地理位置、单位数量、账面价值、评估价值;银行名称、贷
款用途、期限、金额、利率;截止资料提供日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上述数额分
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等。
(二)附件。议案后需附以下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复印件、董事会决议、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
金额等内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借款合同、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利之所有权证书等权属文件及反担保合同等文件;
(三)议案及附件提交的时间如下: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财务部须提前 20 个工作日将
议案和附件提交给证券部;应由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的担保事项,财
务部须提前 5 个工作日将议案和附件提交给证券部。
第八条 资料审核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
情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财务总监出
具明确的同意或反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意见,并将相关担保事项报公司
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 递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财务部经充分调查核实明确同意对外担保的,应将议案连同附件
提交公司证券部。证券部收到财务部提交的议案后,应于 2 日内审核
担保议案或要求补充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会同公司聘请的
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部门草拟担保和反担保合同),议案确定后报公
司董事长,经董事长同意并提议后,发出召开董事会通知。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对于被担保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
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
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财务部应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
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涉及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在股东会
上回避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标的额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决策程序:财务总监出
具明确意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核――财务部提交担保议案―
―证券部审核议案(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会同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及
其他相关部门草拟担保和反担保合同)――由董事长同意并提议召开
董事会――董事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方案进行评审(如需要)――董
事会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列席会议实施监督)。
(二)标的额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的决策程序:财务总监出
具明确意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核――财务部提交担保议案―
―证券部审核议案(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会同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及
其他相关部门草拟担保和反担保合同)――由董事长同意并提议召开
董事会――董事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方案进行评审(如需要)――董
事会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列席会议实施监督)――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
的风险进行评估,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对与反担保有关
的资产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
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期限;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被担保人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公司应与其他担保方在担保合
同中明确约定本公司的担保份额,并落实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
决议通过并授权,**人不得以公司名义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或与担保相关的其他类型的法律文书。
第十八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要展期并继续由公司提供
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议程序。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被
担保人资信调查、评估、担保合同的审批、反担保合同的签订、后续
管理以及对外担保档案的管理工作。财务部应建立担保明细台账,保
存好有关担保的审批资料、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等有关法律文本资料。
董事会秘书会同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担保合同,
并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履行会签手续。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按
月收集被担保人的财务资料;按年度收集被担保人的审计报告,定期
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日常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
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
担保人丧失履行偿债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
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
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
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公司
财务部应及时、持续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报公司
总经理和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总经理指定董事会秘书会同公司聘
请的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部门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对于达到披露标
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
形,应当及时披露。债权人向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公司应立即
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判断是否达到信息披露标准,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公司财务部应当上
报总经理,会同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
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
者责任。
第四章 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证券部是负责公司担保信息披露的职能管理部门,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做出决议后,证券部应按照
《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及**证监会所发布的有关规定在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
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公司对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及其他需要披露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按规定向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注册
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
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
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章 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第二十七条 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控股子公司对
外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比
照上述规定执行。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将议案、附件和董事会或股东会
决议提报公司证券部。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
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股票
上市规则》及本制度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上
市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本制度及其他等相关
规定。
(一)议案提交时间:
议 3 日前将担保事项相关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
前将担保事项相关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
关资料提供给公司证券部。
(二)决议提交时间:
下属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的 1 个工作日内应
将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提交公司证券部。
第六章 信息反馈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已成立并办理
完相关手续后的 2 个工作日内,经办部门应将对外担保的相关资料报
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
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经办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
保,造成公司或公司股东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办人怠于履行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
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以下”
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中所称“公司”是指“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