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章 总则
**条 为适应中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
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
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本委员会及本议事规则中涉
及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董事会批准设立,由三名委员组成,其
中外部董事应当占多数。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席由董事会委任。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
动失去委员**。
第七条 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
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
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
成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则根
据本议事规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筹备委员会会议、收集会议有关资料、进行会议记录等;公
司管理创新部为本委员会的具体支持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
门拟订会议议案、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定、落实委员会提出
的工作建议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方案进行研
究、提出建议,并对其实施进行评估、监控;
(二)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合并、
分立、解散事项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业务重组、对外
收购、兼并及资产出让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拓展新型市场、新型业务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五)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的公司投融资、资产经营、
资本运作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重大机构重组和调整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
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八)指导、监督董事会有关决议的执行;
(九)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和 ESG 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并提
出建议,对公司 ESG 工作进行督导、审核公司 ESG 目标完
成情况并提出建议,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ESG 事项相关报
告;
(十)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和审议
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委员会主席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委员会的议事方式与程序
第十四条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做好委员会会议前的
准备工作,具体支持部门负责协调准备会议需要的有关资料
或者报告。
第十五条 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内部组
织机构调整等重大事项,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
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书面通知全体成员。
在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在七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主席认为必要时;
(三)委员会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主席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
召集会议。
第十八条 定期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以前、临时会
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各参会委员和应当邀请列
席会议的人员。
委员会会议通知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送达。送达方式为
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会议通知采用上述方式发出后
即视为送达。
遇有紧急事宜,经主席批准,董事会办公室可采用电话、
传真或者其他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临时会议,经全体委员
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委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委员如已出席会议,且未在到会前或者到会时提出未收
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当视为其已收到通知。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召开的方式、时
间、地点、会期、议程、议题、参会人员、通知发出的日期
以及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当委员本人不能到会时,可通过电话会议方式
参加会议;会议做出的决议,应当经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
及以上人数通过。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
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非独立董事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还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
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当回
避表决。委员会会议记录或者决议中应当注明有利害关系的
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因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
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战略委员会不
足出席会议的**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
委员)就该等议案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
该等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董事会秘书列席,必
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必要
时也可以邀请专业机构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
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对于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议
案,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做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可通过其办事机构进行有关事项的
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
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
规、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
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原议事规则自本议事规则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