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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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30866-08 号
致:**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星期二)召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王华�衣墒Α⒖的诵缆墒Γㄒ韵录虺啤暗潞�
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中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
告》;
(三)《**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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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公
告》;
(五)《**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
告》;
(六)《**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通知》”);
(七)《**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
案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公告》”);
(八)《**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延期公告》”);
(九)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十)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十一)本次会议其他相关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
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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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网站发布《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联交所”)披露易网站刊载《2024 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本
次会议原定召开日期为 2025 年 6 月 20 日。
并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在联交所披露易网站刊载《2024 年股东周年大会补充通告》。
因公司控股股东提出临时提案,本次会议增加 1 项议案。
并于 2025 年 6 月 9 日在联交所披露易网站刊载《延期召开 2024 年股东周年大会
及变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的通告。因统筹相关工作安排,本次会
议延期至 2025 年 6 月 24 日召开。
前述相关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会议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
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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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朝阳区西大望路甲 26 号院 1 号楼 2702 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延期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
及方式一致。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董事长倪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补充公告》中
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
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参会董事、董事会秘书和监事等签名。
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股东大
会的通知》《股东大会补充公告》《股东大会延期公告》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3,65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2,703,329,1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4.4559%,其中:
数为 20,910,926,8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1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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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份数为 1,792,402,2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92%。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
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
由上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本次会议的 H 股股东**
由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认证。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视频通讯方式出席了本
次会议,部分**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会
议的合法**。此外,德恒律师作为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均合法
有效,符合《公**》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
了表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通知》
《股东大会补充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股东
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补充公告》所列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与
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后,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
果。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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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0,825,808,149 99.5929 75,493,335 0.3611 9,625,415 0.0460
H股 1,792,000,288 99.9776 402,000 0.0224 0 0.0000
合计 22,617,808,437 99.6233 75,895,335 0.3343 9,625,415 0.042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0,822,224,223 99.5758 78,815,027 0.3769 9,887,649 0.0473
H股 1,778,116,288 99.2030 14,286,000 0.7970 0 0.0000
合计 22,600,340,511 99.5464 93,101,027 0.4100 9,887,649 0.043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0,824,166,247 99.5851 77,018,361 0.3683 9,742,291 0.0466
H股 1,792,000,288 99.9776 402,000 0.0224 0 0.0000
合计 22,616,166,535 99.6161 77,420,361 0.3410 9,742,291 0.0429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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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0,823,195,114 99.5805 77,400,438 0.3701 10,331,347 0.0494
H股 1,792,000,288 99.9776 402,000 0.0224 0 0.0000
合计 22,615,195,402 99.6118 77,802,438 0.3427 10,331,347 0.045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0,814,185,342 99.5374 86,310,933 0.4127 10,430,624 0.0499
H股 1,792,316,288 99.9952 86,000 0.0048 0 0.0000
合计 22,606,501,630 99.5735 86,396,933 0.3806 10,430,624 0.045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18,010,819 股,占该等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1.2062%;反对 86,310,933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16.7675%;弃权 10,430,624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0,817,312,957 99.5523 82,899,695 0.3965 10,714,247 0.0512
H股 1,792,316,288 99.9952 86,000 0.0048 0 0.0000
合计 22,609,629,245 99.5873 82,985,695 0.3655 10,714,247 0.047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21,138,434 股,占该等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1.8138%;反对 82,899,695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16.1048%;弃权 10,714,247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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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0,817,539,018 99.5534 82,947,551 0.3967 10,440,330 0.0499
H股 1,792,316,288 99.9952 86,000 0.0048 0 0.0000
合计 22,609,855,306 99.5883 83,033,551 0.3657 10,440,330 0.046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0,817,393,762 99.5527 83,451,588 0.3991 10,081,549 0.0482
H股 1,792,316,288 99.9952 86,000 0.0048 0 0.0000
合计 22,609,710,050 99.5876 83,537,588 0.3680 10,081,549 0.044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0,821,868,117 99.5741 78,418,836 0.3750 10,639,946 0.0509
H股 1,792,316,288 99.9952 86,000 0.0048 0 0.0000
合计 22,614,184,405 99.6073 78,504,836 0.3458 10,639,946 0.0469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0,828,557,954 99.6061 73,638,202 0.3521 8,730,743 0.0418
H股 1,792,316,288 99.9952 86,000 0.0048 0 0.0000
合计 22,620,874,242 99.6368 73,724,202 0.3247 8,730,743 0.038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32,383,431 股,占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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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3.9983%;反对 73,638,202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14.3056%;弃权 8,730,743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0,824,932,573 99.5888 75,311,612 0.3601 10,682,714 0.0511
H股 1,792,316,288 99.9952 86,000 0.0048 0 0.0000
合计 22,617,248,861 99.6208 75,397,612 0.3321 10,682,714 0.047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0,498,871,146 98.0295 402,683,265 1.9257 9,372,488 0.0448
H股 1,742,790,000 97.2321 49,612,288 2.7679 0 0.0000
合计 22,241,661,146 97.9665 452,295,553 1.9922 9,372,488 0.041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2,696,623 股,占该等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9.9507%;反对 402,683,265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78.2285%;弃权 9,372,488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0,828,184,417 99.6043 73,392,361 0.3510 9,350,121 0.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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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股 1,792,316,288 99.9952 86,000 0.0048 0 0.0000
合计 22,620,500,705 99.6352 73,478,361 0.3236 9,350,121 0.04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32,009,894 股,占该等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3.9258 %;反对 73,392,361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14.2578%;弃权 9,350,121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0,824,710,524 99.5877 76,664,281 0.3666 9,552,094 0.0457
H股 1,792,316,288 99.9952 86,000 0.0048 0 0.0000
合计 22,617,026,812 99.6199 76,750,281 0.3380 9,552,094 0.042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0,825,859,750 99.5932 74,413,351 0.3559 10,653,798 0.0509
H股 1,792,316,288 99.9952 86,000 0.0048 0 0.0000
合计 22,618,176,038 99.6249 74,499,351 0.3282 10,653,798 0.046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29,685,227 股,占该等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3.4742%;反对 74,413,351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14.4561%;弃权 10,653,798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根据表决结果,裴振江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自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赵立新先生不再担任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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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