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
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
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激励
计划 ”)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
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管理人员、
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父母、子女,**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
主体**合法、有效。
公司将通过内部公示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10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
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
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
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
限售期、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相关决议合法有效,但还需提交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
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以及其他**形
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提供担保。
五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
公**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人才和核心骨干,
充分调动和发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有效提升团
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个
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
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2025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