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人治理结构,规范深圳市三旺通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
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
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
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
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各候选人在得票数超过出席
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2(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前提下**按得票多少
依次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
董事。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
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
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
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独
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
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积表决票。
**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
即进行核对。
(三)投票方式
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
表决票数分别或**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
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四)董事当选
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得票多者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
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不足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
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
票数较多者当选。
次股东会应选人数,从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以
所得投票表决权数较多并且所得投票表决权数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以未
累积的股份数为准)二分之一以上者当选。
若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
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
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批准后生
效。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
“内”,
“前”含本数;
“超过”、
“多于”,不
含本数。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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