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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律股字2025A030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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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
证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
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
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
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
年5月10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
了《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
“会议通知”),该等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
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30日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2号金蝶云大
厦38楼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张滨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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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
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45人,代表股份36,090,07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9.0689%(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回购的股份数1,636,477股)。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
**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已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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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36,077,5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36,077,5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36,077,5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36,076,5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补充确认日常关联交易并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的议案》
同意14,416,4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9063%;反对13,5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0.093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关联股东张滨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萃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丰利
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同意36,076,5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25%;
反对13,5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75%;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
议案》
同意36,066,9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59%;
反对23,1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41%;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4,095,6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的2.317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关联股东张滨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萃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丰利
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同意35,755,7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5,767,7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十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36,088,5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十二)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5,767,7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同意35,767,7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同意35,766,2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同意35,767,7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同意35,767,7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十三)表决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选人的议案》
同意36,007,4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36,007,4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36,007,4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36,007,4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36,007,4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十四)表决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选人的议案》
同意36,007,4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选人的议案》
同意36,007,4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选人的议案》
同意36,007,4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除上述议案外,贵公司本次会议还听取了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
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
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7项、**0项、**1项、**2项议案中12.04及**2.05项子议案经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第5项和
第8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其他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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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