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五月
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和规范信息披露程序,保证公司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
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制定依据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应当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科创板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
规定的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其他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 公司董事及董事会;
(二) 公司**管理人员;
(三)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四) 公司重大交易对方;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
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科创板上市规则》、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
大事项”)。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
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
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
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
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
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重大事项:
(一) 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 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 董事、**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 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签署**决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第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五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
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
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
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的内部审核程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上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
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
关规定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上交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上交所
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登记公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公司或者上交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理公告登记。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与登记的公告内容一致。未
能按照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
露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上交所的有效沟通渠道,保证联系畅通。
第二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
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
(二)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是指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
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重大交易公告、关联交易
公告、行业信息、经营风险以及上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募集说明书、收购报告书等。
**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依照**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要求编
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上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证监会或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七) **证监会或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证监会或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内容及编制规则,
按照**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
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针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 **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
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
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
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
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
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
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节 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
第三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 50%以上;
(三) 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 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
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因《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12.4.2 条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
第三十六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
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
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
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公司披露业绩快
报时,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
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
到 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
报告以外的公告,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占公
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前款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进行披露:
(一)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金额超
过 1 亿元;
(二)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三) 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四) 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
易。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
审议程序:
(一) 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进行可能导致公
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或资产处置等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其对公司核心竞
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一) **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 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
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 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四) 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
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五) 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六) 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七) 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四十八条 出现下列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
影响:
(一)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 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三)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四) 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第四十九条 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应
当及时披露下列进展事项:
(一) 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二) 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定;
(三) 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者清算;
(四) 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及时披露定期报
告和临时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破产采取破产管理人管理或者监督运作模式的,破产管理人
及其成员、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证券法》、**人民法院、**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向所有债权人和股东披露信息,并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节 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 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
(二)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 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五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分拆、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
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五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或
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
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披露是
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提示风险。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或平仓风险解除的,应当持续
披露进展。
第五十八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
司,并披露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解决
措施。
公司应当督促相关方履行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
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
(一)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 临时报告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编制,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 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 临时报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经董事长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六十三条 重大事件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的相关事项,参照《联
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职责
第六十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和义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
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六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和执行对
外信息披露的**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管理人员非经董
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比照前款要求,规范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
行为。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 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
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 有权参加股东会、审计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四)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
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五) 组织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
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六十七条 董事和董事会职责
(一)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第六十八条 **管理人员职责
(一)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
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 公司**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第六十九条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分公司、
子公司的信息报告**责任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或重
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
应当按照《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向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收集相关
信息时,各下属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五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并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相关事务。
第七十六条 应予归档保管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告文稿(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
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备查文件;
(二)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三)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四) 收到的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函件及公司的回复、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七十七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
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
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
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
时的;
(二) 泄漏未**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现重大错误或疏
漏的;
(四) 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
易价格的;
(五) 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七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联人等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证券监管
机构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措施。如本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未根据本制
度进行信息监控并及时汇报须披露的信息或依据本制度进行信息披露,导致本公
司受到监管机构的责问、罚款或停牌等处罚时,有关机构及责任人将依据本公司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等公司制
度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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