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五月
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的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公司与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司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第三条 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对内幕信息进行严谨管理并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落
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并负责保管内幕信息管理资料。
第四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
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
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如有)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包括: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和**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与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范围。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当妥善保管涉及内幕信息的有关资料,不得以**形式对外泄露及传播。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
联系电话、与公司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
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信息:
(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发行证券;
(六) 合并、分立;
(七) 回购股份;
(八) **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
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送。公司如发生前条第(一)项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 公司及其董事、**管理人员;
(二) 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
(三)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
高(如有);
(四)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监高(如有);
(五) 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
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 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 前述**项至六项自然人的**、子女和父母;
(八) 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子女和父
母。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证券
交易所也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
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协助配合
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
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披
露重组事项时向上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披露重组事项是指**披
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
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变更情况,并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
各环节涉及的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相关情况如实、完整地进行登记备案,供公
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必须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于相关人员获取内
幕信息时及时进行登记;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
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交所备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以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
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
**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规定
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科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
**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应在**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
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本制度的
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 证券事务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
向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进行报备。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
司局域网或网站以**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
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
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如
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股东应立即告知公
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
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
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
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
当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承担保密义务。如果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完成前款规定的登记和保密工作,应督促公司按照公平披露
原则,在提供信息的同时进行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查阅公司
未披露的财务、业务等信息。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息的,
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告知其对公
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
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证监会、
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
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所在地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备案同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
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自然人姓 知悉 知悉 知悉
所在 亲属
序 名/法人名 知情人 职务/ 证件 知情 内幕 内幕 内幕 登记
单位/ 联系方式 证件号码 关系 登记人
号 称/政府部 身份 岗位 类型 日期 信息 信息 信息 时间
部门 名称
门名称 地点 方式 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