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德意志银行大厦 22 层)
二零二五年五月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声 明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保荐人”或“本保荐人”)
接受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材料”“公司”或“发
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下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下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管理
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下称“《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下称“《上市审核规则》”)《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准则第 27 号》”)《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业务规则、行业执
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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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五、对发行人落实《关于**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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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负责推荐的保荐人
本次发行负责推荐的保荐人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基本情况
中德证券指定曾元松和何济舟作为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曾元松先生,中德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
包括:新麦机械创业板 IPO 项目、Weidian Corporation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
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广信材料(300537)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项目等。
何济舟先生,中德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参与的项
目包括:新麦机械创业板 IPO 项目、杰美特(300868)创业板 IPO 项目、广信材
料(300537)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项目、**中期(000996)重组****期货
项目、中建集团收购环能科技(300425)项目等。
(后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三、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基本情况
(一)项目协办人
中德证券指定谢婷婷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谢婷婷现任中德证券副总裁,
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项目、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1 年潍坊滨城投资开发有
限公司公司债券项目等。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薛慧、崔烨、时光、侯陆方。
上述项目组成员均具备证券从业**,无监管机构处罚记录。
四、本次发行的类型
本次发行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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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Kuangshun Photosensitivity New-Material Stock Co.,LTD.
证券简称:广信材料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李有明
成立时间:2006 年 5 月 12 日
注册资本:200,395,122 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工业集中区华澄路 1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工业集中区华澄路 18 号
电话:0510-68826620
传真:0510-8659015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84366544H
电子邮箱:gxcl@kuangshun.com
公司网址:http://www.kuangshun.com
经营范围:感光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印刷线路板用及相关产业用抗蚀感光
油墨、感光阻焊油墨及光固化涂料的开发、生产;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
进出口业务,但**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道路普通货
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
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
成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股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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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类型 数量(股) 比例
一、**售条件股份 143,611,939 71.66%
二、有限售条件股份 56,783,183 28.34%
三、总股本 200,395,122 100.00%
单位:股
有限售条件 质押或冻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份数量 结数量
J. P. Morgan Securities PLC-自
有资金
无锡市金禾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84,995,201 42.41% 55,016,146 -
(三)发行人上市以来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情况
发行人 2016 年上市以来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前期末净资产(截至2016 48,128.79
年末)
发行时间 发行类型 筹资净额
历次筹资情况 2017年9月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30,437.73
分红金额
时间 分红方案
历次现金分红情 (含税)
况 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 1,500.00
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共计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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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末净资产(截至2016 48,128.79
年末)
增60,000,000股
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
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
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后累计派现金额 6,229.18
本次发行前期末净资产(截至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有明与曾燕云夫
妇。李有明、曾燕云夫妇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73,504,8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人。
李有明先生,1969 年 10 月出生,**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
历。李有明先生具备丰富的 PCB 专用油墨研发、生产和销售经验。1991 年至 1992
年在番禺环球电子化学材料厂从事研发、生产工作,1993 年至 1994 年调任番禺
环球电子化学材料厂业务经理,负责 PCB 专用油墨的销售工作。1995 年至 2000
年在番禺康泰电子试剂材料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用油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06 年,李有明先生于无锡设立公司前身广信油
墨。2006 年至 2011 年历任广信油墨、广信科技执行董事兼经理。现任广州广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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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江苏宏泰董事。2011 年 9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2017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曾燕云女士,1972 年 8 月出生,**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专学历,
李有明先生之**。曾任番禺环球电子有限公司技术员,江南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会计,金信油墨董事。现任广州广臻管理部经理。2011 年 9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五)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经天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并出具了报告号为“天职业字20231888 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
出具了报告号分别为“致同审字(2024)第 440A016578 号”“致同审字(2025)
第 440A015926 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 2025 年一季度报表由公
司编制并披露,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3 月 31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资产 63,919.45 61,881.78 70,129.20 64,991.80
非流动资产 55,806.32 55,758.18 56,314.91 59,357.42
资产总计 119,725.77 117,639.95 126,444.10 124,349.22
流动负债 40,892.21 40,466.84 47,029.51 51,846.21
非流动负债 1,946.16 1,158.01 1,256.60 7,658.36
负债合计 42,838.37 41,624.86 48,286.11 59,504.5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权益合计
所有者权益合计 76,887.40 76,015.09 78,157.99 64,844.65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营业总收入 10,673.26 51,823.15 50,993.67 49,787.14
营业总成本 9,817.75 45,920.14 47,041.47 53,938.28
营业利润 1,130.06 916.30 1,379.48 -4,005.22
利润总额 1,137.64 472.51 977.54 -4,004.48
净利润 887.89 -3,000.76 882.56 -3,909.9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976.33 -3,206.92 689.72 -3,19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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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46.22 -3,721.69 2,634.94 8,153.9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28.53 -5,920.77 -7,160.01 -10,624.5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109.47 -3,824.72 10,146.56 2,778.0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3,928.29 -13,464.80 5,621.57 327.27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9,440.78 5,512.48 18,977.29 13,355.71
财务指标
/2025 年 1-3 月 日/2024 年度 日/2023 年度 日/2022 年度
流动比率(倍) 1.56 1.53 1.49 1.25
速动比率(倍) 1.36 1.34 1.31 1.06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16.99% 17.01% 25.86% 30.87%
资产负债率(合并) 35.78% 35.38% 38.19% 47.85%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0.34 1.56 1.48 1.32
存货周转率(次) 0.72 3.35 3.05 2.85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 0.0322 -0.1857 0.1317 0.4224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1960 -0.6718 0.2809 0.0170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4.84% 4.55% 5.72% 6.70%
注:1、流动比率=期末流动资产/期末流动负债;
公司按照**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5
号)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加权平均净资产 每股收益(元/股)
项目 报告期
收益率 基本 稀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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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权平均净资产 每股收益(元/股)
项目 报告期
收益率 基本 稀释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六、发行人与保荐人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关系的情况说明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如下情形: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拥有发行
**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七、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人的项目审核流程主要由以下几个关键节点组成:交易录入与冲突消
除、立项委员会审核、客户接纳、质量控制、内核程序。交易录入与冲突**由
独立于投资银行业务部的交易录入团队负责,立项委员会由各业务部门和内部控
制部门的专业人员构成,客户接纳审核由合规法律部门负责,质量控制主要由业
务管理与质量控制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由资深业务人员、内部控制部门人员(业
务管理与质量控制部、合规法律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等部门人员)以及根据项目
情况聘请的外部委员组成。业务管理与质量控制部负责立项委员会的组织工作,
合规法律部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组织工作。所有投资银行保荐项目必须在履行完
毕上述所有审核流程,并经合规法律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向**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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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阶段: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本保荐人立项委员会以及相关内控部门对所有投资银行项目进行交易录入
与冲突**、客户接纳、立项审查等程序,通过事前评估保证项目的整体质量,
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风险的目的。
第二阶段: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投资银行项目执行过程中,业务管理与质量控制部适时参与项目的进展过程,
以便对项目进行事中的管理和质量控制,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
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程序阶段
本保荐人项目内核程序是根据**证监会对保荐人(主承销商)发行承销业
务有关内核审查要求而制定的,是对保荐人所有保荐项目进行正式申报前的审核,
以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和保荐风险控制,提高本保荐人的保荐质量和效率,**
发行承销风险。
本保荐人所有保荐项目的发行申报材料均需通过内核程序后,方可报送深交
所、**证监会审核。
(二)内核意见
核委员会通过本项目的审核,会议召开及表决符合本保荐人相关规定。
本保荐人业务管理与质量控制部、合规法律部门对根据内部核查会议意见修
改的项目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控制,同意外报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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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保荐人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
中德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深交所的有关业务
规则,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广信材料本次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人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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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中德证券作为广信材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按照《公**》
《证券法》和**证监会《保荐管理办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
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对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经过审慎核查,本保荐人内核委员会及保荐代表人认为本次推荐的发行人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政策规定的有关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
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因此,本保荐人同意保荐广信材料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发行人已就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了《公**》
《证券法》
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择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
案。
《关于公司 2024 年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
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宜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特
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的议案》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四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本次发行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需获得**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
定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合规性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及《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程序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
所有认购对象均以相同价格认购,符合《公**》**百四十三条规定。
本次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
**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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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会议、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及修订。
发行人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授权公司董
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事宜。
根据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及 2025 年 5
月 16 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发行方案等相关议案。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
第九条规定。
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
行条件,详见本节“二、(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相关内容。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
件
票的情形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来源为 2023 年 11 月完成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扣除中介费用后已**投资于年产 5 万吨电子感光材料及配套材料项目。根
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 年 1 月 23 日出具的“致同专字
(2024)第 440A000209 号”《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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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发行人不存在变更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述的情形。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
“致同审字(2024)第 440A016578 号”《审计报告》,报告意见类型为“无保留
意见”。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
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
尚未**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述的情形。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三)项所述的情形。
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注册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所述的情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所
述的情形。
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
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所述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 5 万吨电子感光材料及配套材料项目。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不存在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
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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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行人属于
创业板上市公司,不适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二十八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发行人于 2024 年 1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并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 2025 年 1 月 1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修订了本次发行有关议案;认为公司具备申请本次发行股票的
**和条件,并对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发行对象
及认购方式、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发行数量、限售期、募集资金
数额及用途、上市地点等事项作出决议。
发行人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前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并授
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事宜,授权
期限至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
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人民币不超过 1.435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
股票。
根据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及 2025 年 5
月 16 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
关的议案,确认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等相关发行事
项。
本次发行的认购金额合计为 14,35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
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发行人 2023 年末和 2024 年末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所有者权益分别为 77,592.58 万元和 75,232.04 万元,其 20%分别为 15,518.52
万元和 15,046.4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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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八条的关于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为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 36 号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旗下管理组合)、北京衍恒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衍恒青云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北京金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泰吉
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旗下管理组合)、**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代“****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金如璋 17 号单一资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金函福宸成私享 2 号单一资产管理
产管理计划”
计划”)、董卫国、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表旗下管理组合)、李秋菊、
南昌赣金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
颈鹿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驯鹿 70 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张凌木,共 13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发行对象条件和发行对象数量的相关规定。
的规定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发行期首日(即 2025 年 3 月 20 日)。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
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
价格为 18.13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均价的 80%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
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关于
发行价格和发行方式的相关规定。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不
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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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
发行认购的股票须遵守**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限售期安排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
底保收益承诺,亦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
补偿。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已作出承诺:“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
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竞价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我方及我方**认购方
(**权益拥有人或受益人)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
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我方及我方**认
购方(**权益拥有人或受益人)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
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我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
七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审核规则》规定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
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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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审核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
形:
“(1)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管理人
员最近三年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
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3)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保荐人或者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
签字人员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在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按照同类业务处理,在非行政许
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不视为同类业务。”
(1)根据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及 2025
年 5 月 16 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确认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等相关发行事项。发
行人及保荐人提交申请文件的时间在发行人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
通过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
(2)发行人及其保荐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
①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决议、经股
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决议等注册申请文件;
②上市保荐书;
③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合同;
④**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提交的申请文件内容符合《审核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
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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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已
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
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作出承诺。
(5)保荐人已在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
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发表明确肯定的核查意见。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审核规则》第三十六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要求
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
形,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不存在其他
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二项规定。
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7,915,057 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本次发行适用简易程序,不适用再融资间隔期的规定。发行人未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二节 本次证券发行概要”之“三、发行证券的
价格或定价方式、发行数量、限售期”及“四、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披露本次
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及具体投向情况,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
集资金金额及投向符合《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相关要求。
(五)本次发行符合《第 7 号指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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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人民银行、银**、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
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及小额**等业务。
(2)发行人应披露募集资金未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的情况。对于虽
包括类金融业务,但类金融业务收入、利润占比均低于 30%,且符合下列条件后
可推进审核工作:
①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类金融业
务的金额(包含增资、借款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
除。
②公司承诺在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 36 个月内,不再新
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包含增资、借款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
(3)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符合业态所需、行业发展惯例及产业
政策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及供应链金融,暂不纳入类金融业务计算口径。发行
人应结合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以及供应链金融的具体经营内容、服务对象、盈利
来源,以及上述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之间的关系,论证说明该业务是
否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是否属于行业发展所需或符合行业惯例。
(4)保荐人应就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类金融业务的内容、模式、规模等基
本情况及相关风险、债务偿付能力及经营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
应就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类金融业务的经营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不存在从事类金融业务的情形,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
月至本次发行前不存在新投入和拟投入类金融业务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将募集
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从事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类金融业务的情形;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不存在从事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综上,本次发行不存在《第 7 号指引》之“7-1 类金融业务监管要求”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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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不得存放于集团财务公司。募集资
金应服务于实体经济,符合**产业政策,主要投向主营业务。对于科创板上市
公司,应主要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2)募集资金用于收购企业股权的,发行人应披露交易完成后取得标的企
业的控制权的相关情况。募集资金用于跨境收购的,标的资产向母公司分红不应
存在政策或外汇管理上的障碍。
(3)发行人应当充分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准备和进展情况、实施募投
项目的能力储备情况、预计实施时间、整体进度计划以及募投项目的实施障碍或
风险等。原则上,募投项目实施不应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4)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审议再融资时,已投入的资金不得列入募集资金投
资构成。
(5)保荐人应**就募投项目实施的准备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
重大风险,发行人是否具备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进行详细核查并发表意见。保荐
人应督促发行人以平实、简练、可理解的语言对募投项目进行描述,不得通过夸
大描述、讲故事、编概念等形式误导投资者。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保荐人应当
就本次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属于科技创新领域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根据该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
于董事会决议的专项账户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未设立集团财务公司。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 5 万吨电子感光材料及配套材料项目,服务于
实体经济,符合**产业政策,主要投向主营业务;本次募集资金不涉及收购企
业股权;本次募集资金不涉及跨境收购;发行人与保荐人已在本次发行文件中充
分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准备和进展情况、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储备情况、预
计实施时间、整体进度计划、延期情况以及募投项目的实施障碍或风险等,本次
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再融资时,已投
入的资金未列入募集资金投资构成;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实施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
发行人具备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募投项目相关描述披露准确,不存在“夸大描
述、讲故事、编概念”等不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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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次发行符合《第 7 号指引》之“7-4 募集资金投向监管要求”的要
求。
(1)对于披露预计效益的募投项目,上市公司应结合可研报告、内部决策
文件或其他同类文件的内容,披露效益预测的假设条件、计算基础及计算过程。
发行前可研报告超过一年的,上市公司应就预计效益的计算基础是否发生变化、
变化的具体内容及对效益测算的影响进行补充说明。
(2)发行人披露的效益指标为内部收益率或投资回收期的,应明确内部收
益率或投资回收期的测算过程以及所使用的收益数据,并说明募投项目实施后对
公司经营的预计影响。
(3)上市公司应在预计效益测算的基础上,与现有业务的经营情况进行纵
向对比,说明增长率、毛利率、预测净利率等收益指标的合理性,或与同行业可
比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横向比较,说明增长率、毛利率等收益指标的合理性。
(4)保荐人应结合现有业务或同行业上市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对效益预测
的计算方式、计算基础进行核查,并就效益预测的谨慎性、合理性发表意见。效
益预测基础或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的,保荐人应督促公司在发行前更新披露本次募
投项目的预计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为年产 5 万吨电子感光材料及配套材料项目,
涉及预计效益。公司已披露“年产 5 万吨电子感光材料及配套材料项目”效益预
测的假设条件、计算基础以及计算过程,详见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
之“(五)项目经济效益”。
本次发行涉及效益预测的募投项目,其效益预测的计算方式、计算基础符合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具有谨慎性、合理性。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第 7 号指引》之“7-5 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披露要求”
的要求。
(六)本次发行符合《第 8 号指引》关于“两符合”“四重大”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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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发行人所属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
行规定(2024 年修订)》第五条规定的负面行业清单,发行人主营业务范围及本
次募投项目涉及业务范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
暂行规定(2024 年修订)》等规定对创业板定位的要求。
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不涉及《**院关于化解产
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关于做好 2020 年**领域化
(国发201341 号)、
(发改运行〔2020〕901 号)等文件列示的产能过剩行业,
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
属于落后产能;属于****《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23)》中的战略新
兴产业之“新材料产业”
(代码:3)项下的“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
(代码:3.3)
中的“新型功能涂层材料制造”
(代码:3.3.7)。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符合**产业
政策要求,已取得相关备案、批复和环评手续。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主
要产品是专用油墨、光固化涂料等产品,是公司主营业务产能的扩张。
年产 5 万吨电子感光材料及配套材料项目通过新建厂房、引进**外先进的
自动化生产设备和高端技术人才,将江西广臻感光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打造成为公司在华南的主要生产基地,作为公
司立足华南、辐射华中华东等周边市场的重要布局。该项目**达产后可实现年
产 1.6 万吨 PCB 光刻胶、1.5 万吨专用涂料、1.2 万吨核心原材料之一的自制树
脂、2,000 吨光刻胶(显示及半导体光刻胶)及 5,000 吨配套材料的生产能力,一
方面对原有产能进行优化升级,提升公司 PCB 光刻胶、专用涂料等核心产品的
生产能力,完善公司业务,实现产能贴近市场布局,为公司面向华南区域市场的
产品供货稳定性提供保障,有利于提高公司市场占有率;另一方面拓展光伏新材
料和新型涂料等公司近两年开发并已实现销售产品,为公司构建新的业务增长点,
持续深耕产业链和感光新材料相关应用领域的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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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投项目共包含四个子项目,各子项目对应产品与公司现有产品的关系
如下:
是否属于对现有
序号 子项目名称 产品 是否使用本次募集资金
产品的扩产
PCB 光刻胶(PCB 油墨)
墨 7,000t/a)
显示及半导体光刻胶与配套
试剂 7,000t/a
本次募投项目中,PCB 光刻胶、涂料和自制树脂子项目对应产品为公司现有
产品,是公司现有产品的扩产,不涉及新业务、新产品。
光伏新材料产品属于光刻胶大类,年产 9,000 吨外层油墨项目可用于生产光
伏新材料。光伏新材料与公司当前既有业务、既有产品、既有技术积累等有着较
强的联系,是对公司现有产品系列和研发技术的继承与衍生,是公司对电子化学
品产业链的重要布局。公司光伏新材料产品自 2023 年起已实现量产销售,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已分别实现销售收入 5,365.46 万元和 4,948.47 万元。光伏新材
料产品客户方面,公司已经开拓积累了隆基绿能、爱旭股份等光伏电池知名客户。
因此,光伏新材料产品的销售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显示及半导体光刻胶与配套试剂子项目对应产品为新业务、新产品。目前国
内显示光刻胶市场主要由外资占据,高端半导体光刻胶亦主要依赖于进口,国产
化率较低,如果项目无法顺利研发或投产,或因建成投产后市场环境发生较大不
利变化、公司新产品的前期认证和市场开拓进展不畅等因素影响,又或者产品通
过客户验证后仍无法取得足量订单,将对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及新产品的开拓产
生**的不利影响。出于对资金情况和市场情况变化的考虑,为避免上述情形对
本次募投项目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在本次募投项目中,**使用自有资金投入显
示及半导体光刻胶生产车间和专用设备,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也不会将其
用于置换或支付显示及半导体光刻胶生产车间和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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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提升服务华南区域客户的响应速度、产品供
应能力,并具备规模优势和原材料自产的成本优势,从而能够有效**生产成本、
运输成本,并提升公司供应链主动性,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稳定性、可持续性
和更大发展空间。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均为公司现有产品的扩产,募投项目中新
产品子项目不会使用本次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不涉及投向新业务、新产品的
情形。因此,公司本次发行满足《第 8 号指引》关于符合**产业政策和板块定
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通过发行人已取得的注册地税务部门、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政府
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公示信息,同时根据媒体报道情况、**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企查查等公开网站查询确认,公司本次发行不涉及重大敏感事项、重大
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的情形。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符合《第 8 号指引》关于“四重大”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发行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承销细则》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
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
定。
(1)本次发行适用简易程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召开董事会前向发行
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根据投资者申购报
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
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8.13 元/股,确定本次发行的对象为湖南轻盐创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 3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旗下管理组合)、北京衍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衍恒青云一号私募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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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北京金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泰吉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诺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旗下管理组合)、****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代“中
国**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金如璋 17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中金函福宸成私享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董卫国、东海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代表旗下管理组合)、李秋菊、南昌赣金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驯鹿 7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张凌木。
(2)发行人已与确定的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并在认
购合同中约定,协议自发行人加盖公章、发行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发行对象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在本次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通过及**证监会同意注册后,该合同即生效。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承销细则》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适用简易程序,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股份认购合同后,发行人
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确认了本次以简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等相关发行事项,董事会会议召开时间均
在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股份认购合同的三个工作日内。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承销细则》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八)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的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
上市条件
本次发行前,李有明持有公司 36.61%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本次发行完成后,李有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变为 35.21%,其余股东
持股较为分散,李有明先生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
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
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低于 25%,故本次发行
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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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的情况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已就编制募集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确
认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证
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适用意见第 18 号》
《审核规则》 《第 7 号指引》
《第 8 号
指引》《承销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
要求,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要求。
三、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宏观和市场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为电子化学品行业,行业终端应用领域广阔,需求分散化程度
高,没有显著的行业周期性,主要受到**及全球宏观经济走势的影响。如果未
来全球经济衰退,**宏观政策有所调整,下游应用领域市场发展出现滞缓,或
者宏观经济形势、政策导向等发生变化,电子化学品的市场需求可能将有所减少,
公司的盈利空间亦会被压缩。因此,宏观经济波动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盈利
产生不利影响。
随着**高端消费电子、汽车等行业逐步实现进口替代,公司生产的新型功
能涂层材料等产品迎来发展机遇,但行业内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公司的竞争对手
包括**知名的综合性化工集团和**上市化工企业。上述企业拥有较长的发展
历史,技术储备深厚,资金实力强,产品类型众多,具有较强的品牌优势和市场
竞争力。如若公司不能利用已具备的技术、产品优势和市场优势,积极进行技术
和产品创新,大力开拓市场,巩固和提升行业地位,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可能
面临盈利水平下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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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化学品的研发活动,涉及化学、电化学、化工、纳米材料、半导体、电
子工程等诸多学科,专业性强,技术难度大,对企业的研发能力有着非常高的要
求。随着电子化学品市场的快速发展,电子化学品的技术升级也保持着较快的速
度,市场参与者需要持续不断的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才能保持其产品的技术**,
并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如果行业技术方向、技术特点出现升级换代,但公司核心
技术不能及时升级,或者研发方向出现误判,则将导致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不足、
被竞争对手产品替代的不利局面。
公司产品毛利率受到下游需求、产品售价、产品结构、原材料成本、市场竞
争格局、宏观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若相关因素发生不利变动,可能导致公司毛
利率下降,从而影响公司盈利能力。
(二)经营风险
公司 2024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51,823.15 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3,206.92 万元。公司 2024 年度亏损原因主要为:
序号 亏损原因 对利润表的影响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子公司江苏宏泰商誉资产组进行减
值测试,确认商誉减值损失 2,991.36 万元
公司考虑到部分客户端信用风险突显,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
应收账款坏账损失 1,344.31 万元
因历史原因公司存在多基地运营情形,重复生产经营资源配
置使得公司运营成本较高,且设备、存货也存在**减值风
险。公司对设备、存货进行减值测试,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976.33 万元,同比下降 34.63%。公司最近一期净利润下
降的主要原因是光伏胶产品收入下降所致。受下游光伏 BC 电池销售节奏、BC
电池厂商要求降本降价并引入二供竞价等因素影响,公司光伏胶的销售收入及毛
利率下降,从而对公司最近一期的盈利形成负面影响。若公司光伏龙头客户的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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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产品不能按其披露的产能规划如期达产,公司的光伏胶销售收入也将存在因
客户需求减少而下降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所需原材料主要为树脂、单体、光引发剂、溶剂、各种助剂等化工类产
品。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较大。公司主要原材料
价格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及**原油价格波动的影响,周期性涨跌幅较大。如果上
游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而公司未能及时有效应对,则公司将面临较大的成本上
升压力,进而对公司业绩造成负面影响。
电子化学品具备研发及测试繁琐、应用场景及环境需求复杂等特点,产品进
入客户的供应链通常需要客户从研发阶段开始配合测试采样,同时客户一旦选定
某一供应商,则往往保持较强的客户粘性,不会轻易变更供应商。因此,客户通
常会对新产品、新供应商保持较长的认证周期。
公司从 PCB 光刻胶领域延伸至光伏胶领域、新型涂料,以及显示及半导体
光刻胶领域,致力于为客户开发降本增效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案,资金投入大、
研发周期长、客户认证环节复杂。如果公司研发的新产品不被下游客户认可,或
该产品应用的技术路线不被下游市场选择,或市场开拓、客户认证周期不及预期,
则会导致公司新产品无法及时获得客户订单,甚至出现研发投入无法收回的局面。
为了保持公司在技术上的竞争地位,公司需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在满足市场
需求的基础上对现有产品进行优化并适时推出新产品,扩张产品应用领域,确保
公司产品的行业**程度。由于 PCB 光刻胶、光伏胶、显示光刻胶、半导体光
刻胶、消费电子涂料、乘用汽车涂料、功能膜材及金属包装涂料等电子化学品的
研发周期较长,产品研发过程的不确定性较大,公司面临投入大量研发费用但未
能达到研发目标的风险。此外,如果公司不能及时持续研发出适应市场变化的新
产品或者新研发的产品未能获得市场认可,也将导致公司市场竞争力下降和市场
份额丢失,进而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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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未经审计的商誉账面原值为 67,068.80 万元,
已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64,891.85 万元,商誉账面价值为 2,176.94 万元。公司收购
江苏宏泰产生的商誉价值较大,其未来业绩目标能否实现受市场状况变化、重要
客户订单大幅减少、中美贸易摩擦等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存在**的不确定性。
未来业绩的波动仍会对商誉减值测试的结果产生影响,若商誉继续发生减值将对
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大。随着公司未来销售规模的进一步增长,
在信用政策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未来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可能会进一步增加。如
果未来主要客户信用情况发生恶化导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将形成坏账损失,从
而对公司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近年来公司通过内**展、并购重组、现金收购等方式优化了资产和业务结
构,公司业务板块也由原有的单一的 PCB 光刻胶业务,发展为光刻胶业务板块
和涂料业务板块。其中,光刻胶板块包含 PCB 光刻胶、光伏胶、显示及半导体
光刻胶等各类光刻胶产品,涂料板块包括消费电子涂料、汽车涂料、功能膜材涂
料及金属包装涂料等各类专用涂料。公司旗下子公司数量和收入规模的增长,以
及产品线的丰富,对公司管理整合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如果公司管理能力无法匹
配现有业务规模和产品线丰富程度,则可能出现管理混乱、无法形成协同效应、
企业资源浪费等不利局面。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自主创新的研发策略,已申请多项发明专利、实用
新型专利等知识产权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除专利外,公司经过持续的探索和积
累,形成了多项具有自身特色的核心配方。这些知识产权对公司经营起到了重要
作用。但考虑到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第三方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情况仍然有可能
发生,而侵权信息较难及时获得,且维权成本较高,可能对公司正常业务经营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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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不利影响。同时,不排除公司员工由于对知识产权的理解出现偏差等因素产生
非专利技术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可能。若上述事项发生,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
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未决诉讼风险
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事项中,有 1 **讼的涉诉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系股权转让纠纷。在该案件中,广州威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主张公司
退还股权转让意向金。2024 年 12 月,本案一审判决公司败诉,需要向原告退回
诚意金 1,000 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一审判决后,公司已经依法提起二审程序。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本案尚处于二审程序中。虽然公司败诉不会对公司的
当期损益产生影响,但由于可能需要根据生效后的判决向原告返还**或者部分
意向金,从而形成现金流出,会对公司未**营资金筹划产生不利影响。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资本性支出规模较大,达产后预计新增年折旧摊销金额较大,
而产能释放和市场销售开拓是逐步推进过程。如果短期内公司不能消化项目产能,
实现预计的效益规模,则新增的折旧摊销将增加公司的整体运营成本,对公司的
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从而导致存在利润下滑的风险。
公司 TFT 等面板光刻胶及集成电路光刻胶产品的研发测试还具有不确定性,
存在研发失败的风险。光刻胶产品在实验室研发试制成功后,还需将配方和技术
工艺放大到规模化生产线上,此过程中可能存在**产业化风险。如果相关设备
进场、调试及相关验收工作不能在预定时间内完成,则可能存在光刻胶产品的研
发进度、客户验证及销售工作不及预期的风险。
此外,客户验证是光刻胶产品研发和产业化重要的漫长的不可缺少的过程。
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 TFT-LCD 用光刻胶及集成电路用光刻胶尚处于研发阶段,
公司在完成客户验证后才能对外销售。如果公司不能及时完成客户验证,会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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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本次募投项目光刻胶产品产能消化及实现销售收入,进而对本次募投项目的收
益产生负面影响。
虽然公司生产的各类光刻胶产品在原材料、生产过程等方面存在**的通用
性,公司能够适当调整产品结构,在面板光刻胶、集成电路光刻胶无法大规模市
场推广的情况下将募投项目生产产品的**向光伏胶等领域倾斜,但依然无法消
除面板光刻胶、集成电路光刻胶产品面临的研发风险、市场化风险等风险。
在光刻胶领域,如果下游 PCB 制造等相关行业市场增长未及预期,或公司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市场开拓受阻,则公司有可能面临新增 PCB 油墨及自制树
脂产能消化的风险。
在涂料领域,公司涂料业务目前的生产基地所处的浏阳经开区并非专业化工
园区,本次募投项目规划的涂料产能可作为公司涂料业务产能的有效承接和保障,
系公司为适应**安全环保政策变化进行的预防性应对措施。随着本次募投项目
涂料产能投产并逐年释放,公司专用涂料及配套材料未来存在产能消化不足的风
险。
本次募投项目拟投产的显示及半导体光刻胶及配套试剂产品的成功生产和
销售,尚有赖于本次募投项目的建成方江西广臻具备量产能力、客户验证能力,
否则相关产品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存在滞销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内部收益率(税后)为 18.20%,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出
现募投项目产品销售实际情况不及预期、公司资金周转不到位而导致无法足量生
产、项目无法顺利研发或投产、产品通过客户验证后仍无法取得足量订单、宏观
政策和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动,公司新产品的前期认证和市场开拓进展不畅、行
业竞争加剧、新技术的产业化进程不及预期等不可预见因素,或在项目建设过程
中可能存在不可控事项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可能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收益率水平,
进而对募投项目的预期效益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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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产 5 万吨电子感光材料及配套材料项目,整体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
期较长,项目能否如期完成存在**的不确定性,与此同时,未来宏观经济与市
场环境变化可能导致存在投资规模不及预期的风险。
考虑到行业市场环境、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情况、募集资金进展及现金流情况
等存在**不确定性,不排除**产能达到可使用状态存在超出原规划期的可能,
从而导致项目存在不能按原计划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风险。如存在此情况,公
司将及时履行相关的决策与审议流程,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会有所增加,固定
资产折旧亦会在募投项目建成后进一步增长,而募投项目的产能释放和预期收益
的达成需要**的爬坡期,因此在募投项目充分产生效益之前,公司实现的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规模仍主要依赖现有业务。
此外,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能实现预期效益,进而导致公司
未来的业务规模和利润水平未能产生相应增长,则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
率等财务指标将出现**幅度的下降。
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存在摊薄投资者即期回报的风险。
(六)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风险
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张,以及**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
面的监管日趋严格,公司安全生产与环境压力将逐步增加。不可抗力、设备故障、
人为操作失误等因素均可能导致公司出现安全环保事故。一旦出现安全环保事故,
公司将面临被政府监管部门处罚、责令整改或停产的风险,客户与公司的合作也
会受到影响。
近年来地方政府逐步加强对化工企业环保要求,积极引导分散的化工企业逐
步集中到符合规划要求的化工园区(集中区)。虽然公司已经投产的主要生产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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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江阴广豫生产基地和湖南宏泰生产基地)均在工业园区内,但仅江阴广豫位
于专门的化工园区,湖南宏泰不在化工园区内。
如果未来**或地方政府调整产业规划或者进一步加强环保监管,可能导致
公司必须减产、变更生产基地或迁址等情况,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公司一直致力于各类光刻胶、专用涂料等光固化领域电子化学品的研发、生
产和销售,拥有高性能光刻胶、涂料的自主研发能力,是****的 PCB 光刻
胶、消费电子外观结构件涂料制造企业。主要产品应用于印制电路板、显示面板、
集成电路和半导体分立器件、光伏 N 型电池的 BC 化和去银化等和消费电子涂
料、汽车涂料、PVC 地板涂料、功能膜材涂料及金属包装涂料等。
公司作为专用油墨领域中综合实力较强内资企业代表,先后负责修订或牵头
起草了****行业标准(阻焊油墨)、**印制电路行业协会行业标准(阻
焊油墨及标记油墨)、军用印制板设计制造验收标准等多个专业标准,在行业内
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大的影响力。公司现已建有江苏省企业技术**和江苏省
PCB 配套油墨工程技术研究**两大研发平台,设立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
地,与江南大学共建江苏省研究生工作站。公司的主打产品阻焊油墨(solder mask)
KSM-S6189 系列、KSM-180 系列产品都已获得美国 UL 安全认证。公司是**
感光学会辐射固化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单位、第九届**印制电路专委会副主任
委员单位、**印制电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单位,公司具备高性能印制电
路板专用油墨研发能力。
子公司江苏宏泰拥有快速研发定制化专用涂料的能力,是**为数不多的具
有高性能专用涂料研发能力的企业之一,在专用涂料领域拥有显著的产品性能优
势和产品质量优势。江苏宏泰自主研发的多种专用涂料产品不仅在单个性能指标
上处于行业前列,在性能指标的均衡性和稳定性方面也拥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并
得到终端及下游客户的普遍认可,产品性能优势已成为江苏宏泰的核心竞争力。
其中高固含环保涂料、阻燃油墨、高耐钢丝绒涂料、超高硬度耐指纹涂料、钢铁
防腐 UV 涂料、汽车部件耐候性涂料等产品处于业内**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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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除 PCB 光刻胶、专用涂料的产能建设外,拟新引入光
刻胶产品,并配套布局上游原材料树脂等产能,有利于优化公司现有的生产工艺、
**公司的原材料采购成本与运输成本、并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
未来,公司将秉承“专业、环保、创新”的发展战略,立足于电子化学品行
业,扎根光固化新材料的生产、研发和服务;抓住环保机遇,运用光固化新技术
开发高性能环保产品,不断应用于新领域,服务传统行业,提升传统行业环保水
平;抓住国产化机遇,开发高端电子化学品,替代进口,逐步填补**技术空白;
逐步将公司打造成为具有**竞争力的油墨、涂料专业供应商。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五、对发行人落实《关于**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已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基于客观假设,对即期回报摊薄情况
进行了合理预计。同时,考虑到本次发行时间的不可预测性和未来市场竞争环境
变化的可能性,发行人已披露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发行人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制定了
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管理人员做
出了相应承诺,符合《**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
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 号)及《关于**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
六、超过五年的前次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情况的核查
(一)超过五年的前次募集资金情况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1753 号)核准,公司公开发
行 2,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9.19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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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为 22,975.00 万元,扣减发行费用 3,381.658485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01614586 号《验资报告》。
根据**证监会签发的《关于核准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陈朝
岚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810 号),广
信材料以人民币 27.86 元/股向陈朝岚、刘晓明、吴玉民、许仁贤、卢礼灿、陈文、
肖建和无锡宏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8 名交易对手发行共计
年 6 月 28 日,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江苏宏泰取得了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
《营业执照》,股权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登记已经完成,江苏宏泰成为广信材料
的全资子公司。天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出
具了天职业字201714767 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14,213,924.00 元
进行了审验。本次交易对价股份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股本总额)变
更为 174,213,924.00 元。
除上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外,广信材料以人民币 16.69 元/股向特定对象华宝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锡
市金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18,813,660 股新股作为上述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的配套资金。经天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天职业字201716256 号)验证,截至 2017 年 8 月 24 日,上市公司共募集货
币资金 313,999,985.40 元,扣除发行费用 9,622,641.5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二)超过五年的前次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情况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从实际情况出发,为了
确保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公司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拟合计变更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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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支付收购广州广信 100%股权、创兴上海 60%股权的部分现金对价。
广州广信和创兴上海是长兴材料在大陆的子公司。长兴材料于 1964 年成立
于**台湾高雄市,1994 年在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是一家着重于技术研发及
客户服务的**性企业,主要从事合成高分子、电子化学材料、特殊化学品等产
品的研发、生产、营销及服务,销售据点遍及亚、欧、美洲,产品销往 61 个国
家和地区。
公司前期变更募集资金途用于对广州广信、创兴上海的控股权进行收购,可
以丰富公司产品线,建设华南、华东地区生产、研发和销售基地,积极拓展油墨、
涂料材料的**外市场,增强公司在油墨、涂料领域的综合实力;借助长兴材料、
广州广信、创兴上海优质的人才资源、资质资源和行业地位,更好地发挥协同效
应,进一步丰富和优化产业结构,完善公司产业布局,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经核查,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同意广信材料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并出具了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的核查意见》(一、二)。
七、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行为的核查
(一)本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人在本次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业务中不存
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亦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
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
见》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发行人(服务对象)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上
市公司依法聘请了中德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湖南启元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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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律师服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
次发行的审计机构,除上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
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三)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保荐人认为,本次广信材料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业
务中本保荐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广信材料除聘请前述保
荐人(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
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
投 资 银行类业务中聘 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 风险防控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
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曾元松 何济舟
项目协办人:
谢婷婷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廖圣柱
内核负责人:
赵慧琴
保荐业务负责人:
廖圣柱
总经理:
万 军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侯 巍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之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规定,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证券之保荐人,授权曾元松、何济舟担任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本
次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授权之日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本公司在授权有效期
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上述同志负责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的保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根据**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 1 号――申请文件受
理》,本保荐人对曾元松、何济舟两位签字保荐代表人的相关情况做如下说明与
承诺:
一、曾元松、何济舟最近三年内未曾担任已完成保荐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
人。
二、截至本专项授权书出具日,除本项目以外,曾元松、何济舟无已申报的
在审企业情况。
三、上述两位签字保荐代表人最近三年均不存在被**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
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等违规记录。
上述两位签字保荐代表人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的专业能力,熟
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 5
年内具备 36 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 12 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
最近 12 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证监会的
重大监管措施,最近 36 个月内未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综上,上述两位签字保荐代表人被授权的相关情况均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
引第 1 号――申请文件受理》等有关规定。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
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曾元松 何济舟
法定代表人:
侯 巍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