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二五年五月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章 总则
**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新国都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变更设立,深圳市新国都
技术有限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9月16日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证监会”)核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16,000,000股,于2010年10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XGD INC.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车公庙工业区泰然劲松
大厦17A;邮政编码:51804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7,299,123元。
第七条 公司为**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
任法定代表人的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股东,股东可以**公司董事、**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公司,公司可以**股东、董事、**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程的规定,设立**党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公司从事经营活
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
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
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
社会责任。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专注于金融、通讯等应用系统
和专用设备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租赁,以市场为导向,以技
术研发为本,立足产品创新和产品质量,努力成为**电子支付行业
的大型软件服务商和设备供应商。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银行卡电子支付终端
产品(POS终端、固定无线电话机)、电子支付密码系统产品、计算
机产品及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生产项目由分支机构经营)、
销售、租赁及服务(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移动
支付业务的技术开发运营及服务(不含生产);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互联网信息业务。
第三章 股份
**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
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股票均为面额股,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历次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各发起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情况如下: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序号 发起人姓名 持股数(万股) 出资方式
合计 4,000 /
公司的股份总数增至47,500,000股;
基数,由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合计转增股本5,080
万股,转增股本完成后,公司总股本11,430万股;
基数,由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合计转增股本
权自主行权,行权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231,021,360股;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权自主行权,行权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235,830,480股;
权自主行权,截至2017年10月13日,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期
股票期权已自主行权4,327,800份,公司总股本为240,158,280股;
民币普通股(A股)25,000,000股,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为
股票期权自主行权,行权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265,508,400股;
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999346股,合计转增股本212,387,355
股,转增股本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477,897,755股;
行权期及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个行权期在有效期内合计自
主行权11,262,179份,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自主行权
截至2023年4月5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个行权期
在有效期内自主行权20,890,247份。上述注销和行权后公司总股本为
行权期、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及2022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个行权期在有效期内共自主行权50,460,866份,本次行权
后公司总股本为557,022,123股。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行权期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个行权期、2022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在期间共自主行权10,277,000份,本次行权后公
司总股本为567,299,123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567,299,123股,**股份为
普通股,每股面额1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会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
及安排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要求执行,当因可转换
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导致公司股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公司将依照相关
程序办理股本变更事宜。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
照《公**》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管理
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遵守前款规定。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
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会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
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
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
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时向人民法院提**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切
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
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有本条**款规定
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讼。
第三十九条 董事、**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
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
大事件;
(四)不得以**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
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方式
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
务独立,不得以**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
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管理人员从事损害
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
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
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七) 修改本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九)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一)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以下标准之一的,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金额超过5000万元;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金额超过500万元;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金额超过5000
万元;
利润的50%以上,且**金额超过500万元;
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十二) 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
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
效;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等,可免于按照本条**款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
易仅达到本条**款第十一项第(3)项或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第
一款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担保;
(三)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担保;
(四)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且**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担保情形。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
(一)、(二)、(五)、(七)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本条**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
年度股东会会议应当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
知确定的召开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会会议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投票,股东身份确认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召集人**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节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
议。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视为审计委
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第五节 股东会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公司通知起始期限,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会
议,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
日与股东会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会议通知
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会议不
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
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第六节 股东会会议的召开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
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第七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董事长的职务;董事长、副董事长均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会议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会议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会议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会会议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
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会议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会会议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四条 董事、**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会议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经理和其他**管理人
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
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会议,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节 股东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七) 特别地,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者及/或
其一致行动人提交涉及上述事项以及其他关于关联交易、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
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知识产权许可、董事的罢免及本
章程反恶意收购条款修改等事项的议案时,应由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4以上决议通过,拟审议事
项涉及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八十二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持股比例
限制。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
股东会会议,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
股东对该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它**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上款中所述之危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非出于其主观意愿丧失控制地位,或公司实际控制权处于不确定状
态,或根据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发生时。
第八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
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
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
事的候选人;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二) 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审查后提
交给股东会选举。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的人数多
于1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 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
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
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
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
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
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
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的当选人,但
每位当选人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
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
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
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
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
次投票选举。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
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
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细内容。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除股东会决议另有
规定外,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
(六) 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在任董事出现本条**款规定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
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会予以
撤换。
**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
他**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设立职工代表董事1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为保持公司经营决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
法利益,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的情形下,如当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的,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
成员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期限不得超过六年。在继任董事会任
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内的股东会上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章程
所规定董事会组**数的四分之一。
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的情形下,非经原提名股东提
议或非本人辞职,**董事在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不存在不具备
担任公司董事的**及能力、或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等情形下不
得在任期内被解除董事职务。如果该名董事**被解除董事职务,则
公司应按该名董事在公司任职董事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五倍向该
名董事支付赔偿金。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负责对所有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进
行合法合规性审核。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
通过后,方能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
购的情形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稳定性,
收购者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
在与公司规模相当的同行业公司从事与公司当时的主营业务相同的
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
平,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
程对公司董事任职**的规定。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百�一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
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利益尽到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
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百�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三)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
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
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款第
(四)项规定。
**百�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项经济政
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理由拒绝签署。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
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
(五)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
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 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组织或个
人及其收购行为提供**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
益的便利或帮助;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百�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
换。
**百�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
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应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百�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
以赔偿。
**百�七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
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不少于2年。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百�八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董
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
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
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百�九条 董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的,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
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
辞职及职权等有关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证
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百一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
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
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第二节 董事会
**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或本章程、股东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进行遴选、审核,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对董事人选和**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对考
核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公
司战略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公**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并提
出建议。
**百一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百一十六条 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的情形下,为
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
远利益,董事会可自主采取以下反收购措施:
(一)对公司收购者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收
购及其他后续安排的资料,进行审核、讨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
应对措施,并在适当情况下提交股东会审议确认;
(二)从公**远利益考虑,在恶意收购难以避免的情况下,董
事会可以为公司选择其他收购者,以阻止恶意收购行为;
(三)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采取可能对公司的股权
结构进行适当调整以**恶意收购者的持股比例或增加收购难度的
行动;
(四)在发生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公司**管理人员可以向公司
提出辞职,公司应按该名人员在公司任该职位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
五倍向该名人员支付赔偿金;
(五)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采取以阻止恶意收购者
实施收购为目标的反收购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诉讼策略等。
董事会依照上述规定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的,应当及时公告,
并应当在最近一次股东会会议上就该等反收购情况向股东做出说明
和报告;对于董事会已经实施的反收购措施,除非由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4以上通过决议要求撤销,否则视为有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除外)。
**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
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
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以及其他交易
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 除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
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二) 除本章程第四十五条第(十)项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的关联交易之外的、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
过3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
(三) 如发生如下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金额超过1000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金额超过100万元;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
的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值计算。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及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五)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
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确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并且
有具体明确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
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授权董事长或个别董事自行决定。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百二十一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董事长的职务;董事长、副
董事长均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或通讯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百二十三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
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
时限为:于会议召开5日前以书面或通讯方式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
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情形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百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
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
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
会议董事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
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
电子通信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
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做成董事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
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百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百三十二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
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对于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审计委
员会可以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董事会会
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父母、子
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父母、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
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百三十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
(二) 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 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管理人员之
间潜在的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三)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
决策水平;
(四) 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责。
**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百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
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百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百三十
七条**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百三十八条所列事项,应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规
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
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百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
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百四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管理人员;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三) 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百四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
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 董事、**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
**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管理人
员。
**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管理人员。
**百四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管理人员。公司**管理人员
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百五十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其他高管人员的任期与经理一致,经连聘可以连任。
**百五十一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管理人员;
(八) 具备以下情形的对外投资项目由经理审批:
审议的交易事项。连续十二个月经理审批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
事项(不含提供担保、委托理财)金额累计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
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
(九)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百五十二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百五十三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百五十四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百五十五条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作为经理的助手,根据经理
的指示负责分管工作,对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
件。
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可受经理委托代行经
理职权。
**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百五十七条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的,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五十八条 **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节 财务会计制度
**百五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
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
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百六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金,不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百六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
列入公**定公积金。公**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
分配利润。
公司的利润按照**规定做相应的调整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依法缴纳所得税;
(二)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三)提取法定公积金10%;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会决议决定;
(五)依法提取企业需承担的各种职工福利基金;
(六)支付股东红利。
**百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
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
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
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
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百六十五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一) 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
通过后报由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方案
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 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
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利
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且该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 利润的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将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若
公司增长快速,在考虑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可采取股票或者现金
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和支付。
(四)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原则上公司可以每年度分红一次,董事会还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
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五) 利润分配的比例
稳定性,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的条件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10%。
(六) 利润分配的条件
(1) 公司当年合并报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且
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 公司当年合并报表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
每股收益不低于0.1元;
(3)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
(4)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
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或者购买资产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达到或者超过人民币3,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
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
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
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
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百六十六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
序和决策机制:
(一) 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
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二)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
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
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意见。
(四)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
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五) 董事会和股东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百六十七条 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
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二) 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
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及股东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
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会会议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百六十八条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一)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
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 是指以下情形
之一:
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
致公司经营亏损;
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
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
同意。
(三)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
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会议提案中详细论
证和说明原因。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百六十九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并制
订《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百七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
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百七十一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百七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向董事会负责。审计监察部在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监察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
监察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监察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百七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审计监察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
协作。
**百七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百七十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百七十八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
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百七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百八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
五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节 通知
**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百八十二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或通讯方式
通知,包括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但对于
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百八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
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
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
方式送出的,**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
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
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
**百八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
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
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百八十七条 公司指定《**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
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百八十九条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
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
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
议。
**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监会认可的报纸上或者**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
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百九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监会指定的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报纸上或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百九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
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
定的除外。
**百九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或者**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
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百九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
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在**证监会指定
的报纸上或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
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百九十六条 违反本章程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百九十七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
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的除外。
**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
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条 公司有前条**款**项、第五项情形,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第二百�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百九十九条**款第(一)项、
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
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
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因本章程**百九十九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
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二百�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60日内在**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或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第二百�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
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百�八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债
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
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款规定的内容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九条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
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
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不受影响。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
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
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
第二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
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第二百一十五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 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五)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六) 交易,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
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七) 恶意收购,是指收购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买入、
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拍卖方式受让公司
股权、通过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公司股份等方式,在
未经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
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
的而实施的收购。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是否属于本章程所
述恶意收购情形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就此事项
进行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形成有效认定
决议。经董事会决议做出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购是否构成
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的**依据。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未来
就“恶意收购”作出明确界定的,则本章程下定义的恶意
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公司董事会为了对
抗前款所述恶意收购行为,在符合公**远利益及股东整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5 月)
体利益的情况下,主动采取的收购措施不属于恶意收购。
第二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可按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
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语种或不同版本的
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应当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备案后的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除非本章程上下文另有定义,否则,本章程所称
“以上”、“以内” 含本数;“过”、“不足”、“以外”、“低
于”、“多于”、“超过”、“不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为准。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
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