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章 总则
**条 为更好的管理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生
产经营活动,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公司重大业务
经营决策的正确、合理,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理等**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经理等**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经理的职权与义务
第四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公
司经理。
第五条 经理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在任职期内出现不符合任职**的情形的,董事会将解除其职务,并聘
任具备任职**的人员担任经理。
第六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具备以下情形的对外投资项目由经理审批:
二个月经理审批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事项(不含提供担保、委托理财)金
额累计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下的关联
交易。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就其分管的业务和日
常工作对经理负责。
第十条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作为经理的助手,根据经理的指示负责分管工
作,对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可受经理委托代行经理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经理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经理的近亲属,经理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经理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款第(四)
项规定。
第三章 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二条 公司设置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其他**管理人员。
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
责。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协助经理工作。
第十三条 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正确处理所有者、
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组织公司各方面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经营指标,
推行行之有效的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经营指标的完成;
(三)组织推行**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注重分析研究市场
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公司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四)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技术进步和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增强公司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
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在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
应事先听取公司职工代表的意见,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其他**管理人员主要职权:
(一)依照工作分工,负责所分管业务的开展及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协助经理工作,并定期向经理报告工作;
(三)及时完成经理交办或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股东会要求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的,经理和其他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四章 经理工作机构和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经理工作机构设置经理办公会,不定
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相关议题。经理认为必要时,或者其他**
管理人员提议时,应当召开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 经理办公会议由经理召集并主持,或由经理委托副经理召集并主
持。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
分支机构提交审议的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副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参加经理办公会议,经理视需要
可决定公司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经理享有经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开支以内的审批权。
第二十条 经理会议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形成会议纪要,由经理签署后下发
执行。
第五章 经理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经理就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提出
报告,经理应对报告的真实性承担责任。经理除向董事会提出定期报告外,还应
将重要、重大临时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委托他人签
署,也不得以**理由拒绝签署,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
体原因。
第二十三条 经理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章
程》执行。相关事项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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