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
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及**管理人员恪尽职守、勤
勉尽责,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的管理团队,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
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公**》、《证券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
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三条 内部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所管辖
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不作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对象(即被问责人)为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董事、
**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第五条 公司内部问责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主管责任人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
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
体工作计划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造成公司损失的;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
工作任务不能按期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重大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弄虚作假或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八)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
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
纵容的;
(九)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
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十一)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的;
(十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造成
重大损失的;
(十三)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活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
失职行为的;
(十四)公司董事及**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持股变动规定,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
(包括内幕交易、短线交易以及买卖前未进行书面报备等);
(十五)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市场禁
入决定等监管措施的;
(十六)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
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十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十八)**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公司向被问责人追究责任时,可以采用行政问责、经济问责或行政问责
和经济问责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问责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扣发工资、奖金;
(四)留用察看;
(五)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六)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七)必要时,提**讼,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机关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等规定,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问责结果与公司的绩效考
核、职务晋升等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挂钩,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第十条 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除第八条规定的问责方式外,公司董事会还
可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董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采
取限制股权激励的措施,具体限制措施由公司董事会视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决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承担责任:
(一)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二)参与决议的**管理人员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
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管理人员可以免除责任;
(三)损失或不良影响发生前,曾以书面形式做出风险提示的;
(四)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
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四)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五)拒不执行董事会的处理决定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交由****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董事会、经理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或
不作为的情况。
第十六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
由三名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
上董事联名提出;对其他**管理人员等的问责由经理提出;对其他人员的问责
由经理提出。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提交股东会批准;罢免
职工董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七条 问责程序实行回避制度,问责程序启动后,被问责人不再享有与职
务相对应的表决权利,直至问责决定或问责复核决定生效。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
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形式打击报
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八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
作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九条 对董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问责提出后,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 在对被问责人做出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
和申辩的权利。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如被问责人对问
责追究方式和问责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经理申请复核。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提交股东
会批准;罢免职工代表董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做出问责决定后,按照规定需要披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
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可能
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公司按规定将相关事项移交行政机关、**机关处
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
订。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