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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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058 号
致: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好医疗”)的委托,担任公司2025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信达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
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25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
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有关事项,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
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
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特作如下声明:
信达仅就与公司本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不对公司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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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时,信达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信达对这些数据、结
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
证:公司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电子文档、书面陈述、口头陈述等;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
副本、复印件、电子文档等均与原件、正本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真实;
公司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书面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无**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
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达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信达律师根据《公**》《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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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票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的议案》,关联监事邝水燕回避表决。
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异议。2025年5月6日,公司披露
了监事会出具的《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
的行为。
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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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关联监事邝水燕回避表决;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事项符合有关规定,
同意本次调整事项,公司及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5年5月23日作为本次
授予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03名激励对象授予401.29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13.39元/股。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情况
根据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2025年5月23日,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鉴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
人原因已离职而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前述激励对象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分配至**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调整后,**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04人调
整为303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仍为401.29万股。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应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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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以2025
年5月23日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信达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本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2025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303
名符合条件的**授予激励对象授予401.2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3.39
元/股。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天健审〔2025〕
用**、**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
台、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述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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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激励对象名单、公司和激励对象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抽查
部分激励对象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检索**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
录查询平台以及**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所
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
件已经满足,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本次授予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调整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
予对象、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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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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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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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忠 郭 琼
陈佳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