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五月
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董事和**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
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
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
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
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窗口期交
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和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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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
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
日内;
(五)现任董事、**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
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
两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董事、**
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
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证
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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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结算深圳分
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
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结算深
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相关规定对
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结算深圳分
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的董事、**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
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售条件股份,按75%
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
动锁定。
第十五条 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对董事、**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
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的核心技
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
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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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的锁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定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结算深圳分
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管理
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的;
(五)董事、**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尚
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
除外;
(六)董事、**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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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程序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
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
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监会、本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者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第四章 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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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董事、**管理人员,**结算深圳分公
司可根据**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可以视情节通
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
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管理人员及其**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
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
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
制度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的,由本人
承担责任,并接受公司和**证监会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相关规定如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相抵触,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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