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管理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四)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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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
互动。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方式: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
“上证 e 互动”平台、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
箱等渠道,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一)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
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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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设立咨询电话和电子信箱(具体详见定期报告披露信息),及时
回复投资者问题,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三)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
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并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
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四)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
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
)的调研。
第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
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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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
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
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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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
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
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及全体
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支持工
作的责任人。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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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公司举办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公司董事、监事、**管
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并接受公司的统一安排、协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在接受投资者调研和来访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原
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知识和
技能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
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
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
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
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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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未
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