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章 总 则
**条 为了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确保董事会及董事忠实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和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以下简称:
《公**》)、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西安曲江文化旅
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处理董事会日
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四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三人,独立董事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投资管
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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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八条 董事会决策权限如下:
(一)董事会决定公司除特别规定外重大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产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值计算。
本规则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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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权限如下:
上的交易;
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0.5%以上的交易。
前述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对外担保:**对外担保事项均应经董事会审议,按照相关规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董事会
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对超出上述权限的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应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章 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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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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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
经会议记录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其因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权。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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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
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
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
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及**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
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
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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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四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在召开前十日内向各董事发出通知,通知包括: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传真、电话或邮件方式;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2 日。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
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
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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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
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
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
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董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准备:
(一)董事会会议的准备工作由董事会秘书承担;
(二)董事会秘书应审阅拟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文件是否与《公**》
和《公司章程》的条款相抵触;
(三)董事会秘书应于会前做好各项会务安排,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各
董事。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宣布出席会议情况并宣读本次董事会会议议程;
(二)董事长宣布开会并依会议议程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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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长主持逐个讨论议案并表决,逐个归纳表决意见;
(四)董事长宣布议程完毕,会议结束。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文件:
(一)董事会所有文件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保存。如需另存有关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一切手续;
(二)除董事、董事会聘请的会计师和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其他专业顾问
外,其他人士非经董事会授权,不得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
(三)除《公司章程》规定应向股东会提交的议案外,**董事会决议、
文件的发布需经董事长同意,并由董事长确定发布范围;
(四)所有呈送文件、资料、必须送交董事会秘书审阅,经董事会秘书呈
送董事会、董事长及各位董事;
(五)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保密规则:
(一)董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与会董事、会议列席人
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不得以**方式泄密,更不
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由其行为导致的一切法律
后果。
(二)董事、董事会秘书有责任认真保管其所有的董事会文件、公司文件、
会议记录书面资料,防止遗失。如有遗失,应及时通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本
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