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
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完善和切实履行本行现金
分红分配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号――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制定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简称“本规划”)
。
一、基本原则
一是充分考虑对股东的回报,同时兼顾本行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本行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每年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三是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四是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考虑的主要因素
基于本行长远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银行业经营环境、
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监管政策
等因素的基础上,本行将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的资本金、业
务发展、盈利规模、所处发展阶段、投资资金需求和自身流
动性状况等情况,平衡业务持续发展与股东综合回报之间关
系,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三、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本行将紧密围绕发展规划目标和资本规划目标,
综合考虑经营业绩、财务状况、股东回报以及未来发展等因
素,合理确定分红的频次和水平,提高分红的稳定性、及时
性和可预期性,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二)本行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股利。
(三)除特殊情况外,本行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税后利润的百
分之十。特殊情况包括:发生重大投资;本行的资本充足率
水平低于**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对本行的
要求,或**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
施限制本行分红;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本行
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四)本行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
价格与本行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本行全体
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
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以股票分配股利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并报**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四、规划制定、执行和调整的决策及监督机制
(一)本行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公
司章程》及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划,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监管政策重
大变化,或者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经营造成重大
影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
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同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
事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在适用法律、行政
法规及上市地上市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
更事项时,本行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本行利润分配方案由行长拟定后提交本行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
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适用法律、行政
法规及上市地上市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本行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本行因前述特殊情况,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公
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时,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议案中说明原
因。本行因前述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
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
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行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披露。
(五)本行股东大会对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方案作出
决议后,本行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
如以股票分配股利,则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报**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两个月内完成派发。股东对其在催
缴股款前已缴付**股份的股款均可享有利息,惟股东无权
就其预缴股款收取在应缴股款日前宣派的股息。
五、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所述股东回报为普通股股东回报,优先股股东回
报将根据本行《公司章程》及优先股发行方案的有关内容具
体执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