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扬州惠
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通科技”或“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3号――保
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
了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464 号)同意注册,公司**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512.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行费用人民币 6,069.81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5,371.79 万元。上述募
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并已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中天运2025验字第 90002 号)审验。
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的前提下,公司将合理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公司收益,以
更好的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投资品种
公司拟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或可
转让可提前支取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组合存款、结构性
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上述闲置
募集资金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
其他用途。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
循环**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和使用期限内行使投资决
策权、签署相关文件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实施。该
授权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五)现金管理的收益分配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严格按照**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
使用。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进行的,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可以增加公司收益,以更好的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属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满足保本要求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
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购买,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保障资金安全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发行的投资产品。
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投
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7 亿元(含本数)的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期限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使用。本事项在
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7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的
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
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无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改变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建设,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扬州惠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兴忠 唐 唯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