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减持股份暂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
事、监事、**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证券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
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
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
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
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
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
关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
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
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
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
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
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管理
制度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三个月。
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
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
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
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
深交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
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
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
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
公司**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
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一条 每年的**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在上年
**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 上市的本公司股份总
数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
**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
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股份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可委
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
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承诺**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的;
(五)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
期货违法犯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
**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
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裁判作出之日起,至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1.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 公司收到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
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 6 个月卖出禁止期的
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 6 个月买入
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的**、父母、子女及兄
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
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在窗口期前,对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
员以邮件、微信等方式发出提醒函,对窗口期禁止买卖股票的事
项进行提醒,并对窗口期结束日期做以明确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其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
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
向**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了解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买卖公
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擅自买卖公司
股票,拟买卖公司股票前两日必须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备审
查,审查同意后才能买卖公司股票。
对于未经报备审查自行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本人进行以下处分:
(一)交易时间处在窗口期的,本人应该做出书面检查,将该部
分股票卖出后所得收益交公司,公司对其交易股票行为在内部会
议上通报批评;
(二)交易时间不在窗口期的,本人应该做出书面检查,公司对
其交易股票行为在内部会议上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票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
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
体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将视情节予以处
分,并报深交所、**证监会派出机构处理。违规行为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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