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
致: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辰股份”、“公司”)的委托,就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
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以下简称《公**》)、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15 号》)等法
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赎回)所涉
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以及本所律师认
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
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
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
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于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赎回的中辰转债的发行及上市情况
(一)公司内部批准和授权
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
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的议案》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
事宜的议案》
《关于制定
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等与中辰转债有关的议案。
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
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关
于制定 的议案》等与中
辰转债有关的议案。
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等与中辰转债有
关的议案。
(二)监管机构的批准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78 号),同意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了 570.537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57,053.70 万元。
发行方式采用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
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起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代码为“123147”,债券简称“中辰转债”。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公告的《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57,053.70 万元
(570.5370 万张),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简称为“中
辰转债”,债券代码“123147”,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为 2022 年 5 月 31
日至 2028 年 5 月 30 日,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即自 2022 年 12 月 7
日至 2028 年 5 月 30 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中辰转债的发行及上市已取得其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并已取得**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注册及同意。
二、关于实施本次赎回的赎回条件
(一)《管理办法》规定的赎回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款规定:“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
定发行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
(二)《监管指引 15 号》规定的赎回条件
根据《监管指引 15 号》第二十条**款规定:
“上市公司可以按照募集说明书
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售条件的可转债。”
(三)《募集说明书》规定的赎回条件
根据《募集说明书》
“有条件赎回条款”的规定: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
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
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A)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B)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以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四)有条件赎回条款已成就,中辰转债已满足赎回条件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自 2025
年 8 月 18 日至 2025 年 9 月 5 日,公司股票已经连续 15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超过中
辰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中辰转债有条件赎回
条款已成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募集说明书》中规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已成就,
符合《管理办法》及《监管指引 15 号》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行使赎回权,按约
定的价格赎回**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三、关于本次赎回已履行的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
根据《监管指引 15 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在可转债存续期内,上市公司应
当持续关注赎回条件是否满足,预计可能触发赎回条件的,应当在赎回条件触发日
根据《监管指引 15 号》第二十二条**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
债赎回条件的当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行使赎回权,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
露赎回或者不赎回的公告。上市公司未按本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
视为不行使本次赎回权。”
公告》:“自 2025 年 7 月 22 日至 2025 年 8 月 28 日,公司股票已有 1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即 8.359 元/股),如后续公司股票收盘价
格继续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预计将触发‘中辰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规定,届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
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或部分未转股的‘中辰转债’。
前赎回中辰转债的议案》,同意公司行使中辰转债的提前赎回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赎回已履行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
符合《监管指引 15 号》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监管指引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赎回已满足《管理
《监管指引 15 号》及《募集说明书》规定的赎回条件,公司已就本次赎回履
办法》
行现阶段所需的提示性公告信息披露义务和决策程序,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
《监管指引 15 号》的规定履行相应实施情况等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赎回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谢发友
______________
宋伟鹏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