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29 日,公司八届十五次董事会修订)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突
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程度**突发事件
给公司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有别于日常经营、已经或
者可能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公司声誉、股票价格等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采
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子(分)公司、项目部。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类
第五条 结合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公司对需要应对的突发事
件进行分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公司治理类
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明显分歧;
(二)经营管理类
提取坏账准备;
(三)运行环境类
设施和设备事故造成公司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四)信息传播类
造成较大影响;
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快速
反应、协同应对。
第七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应急领导小组”)。应
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的管理和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突发事
件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和部署,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系统;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根据需要协调和组织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
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依法统一决定公司对外发布或披露突发事件信息;
(五)负责保持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安徽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效
联系和衔接;
(六)负责决定并办理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应急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总经理担任常务副组长,副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及机关各部室、子
(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组成。
应急领导小组常设机构为公司综合管理部,主要负责制定突发事件的报告程
序、时间等具体办法;协助应急领导小组进行相关工作;提出奖惩考核建议。
(一)组长、常务副组长职责:
(二)副组长职责:
传解释或信息披露口径。
(三)成员职责:
工作;
处理等工作;
第九条 各子(分)公司、项目部是所在单位突发事件管理的责任主体,其
行政负责人是各单位应急管理的**责任人,对所在单位突发事件的报告、响应、
应对、处置等负有**责任。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十条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应
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保持信息沟通,促使相关人员或单位对**政策、行业
情况、经营环境等给予高度重视,充分理解信息披露和监管法规,对风险控制与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保持足够敏感。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
根据突发事件的监测结果对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以便采取应
对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机关各部室、各子(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作为突发事件
的预警、预防工作的**负责人,动态检查及汇报本单位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
示、提前控制,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各子(分)公司、项目部应结合各自工
作性质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预警、接警、报告、
指挥、处置、救援、响应、恢复等各环节的应急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相应岗位人员应当保持对各类事件发生的日常敏感度,持续
监测社会环境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可能威胁企业的重要信息,并对
其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实行日常值班制,各成员手机必须随时保
持畅通状态,同时公司综合管理部设置值班电话,确保联络畅通。
公司**人均可作为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人,发现异常情况后应立即向所在
部门、单位、公司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报告,相关负责人接报后及
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应急领导小组报告。需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公司总经
理或分管领导批准、履行上报手续。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
得迟报、谎报、**、漏报,要做到对事件的表述清晰完整、对事件的影响评估
准确。
第十五条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
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公司预警信息的传递程序如下:出现预警信息后,由公司机关各部室、各子
(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向公司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分管领导会
同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调查和分析,确定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
发事件的各类信息须予以高度重视,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报
告;必要时,应当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
做出该信息是否需公开披露的判断;当确定为需公开披露的信息后,应当及时报
告安徽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如实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个人未经应急领导小组的授权或同意,不得就突发事件随意
接受媒体的采访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对外传播。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八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领导小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措施,及时
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第十九条 应急领导小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及事态严重程度,及时组织
召开会议,决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并针对不同突发事件,成立相关的处置工作
小组,及时开展处置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公司治理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进展情况及后续处置安排;
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商持有公司股份 1%及以上股东,依
法定程序组成新的董事会、经理层;
程》规定,依法定程序选聘新的董事、**管理人员;
(二)经营管理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若存在此情形,则及时调整或更换
公司的经营班子及董事会成员,情形严重者诉之法律处理;
求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如定向增发、重组等);
(三)运行环境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环境详细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成的不利影响;
予以调整经营策略及投资方向;
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即派出相关领导亲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上报现场处理情况;
(四)信息传播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社会新闻媒体,迅速平息**影响;
处理;
第二十条 经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公司可以聘请公正、权威、专业的机构协
助解决突发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准确度及客观性。
第二十一条 后期处置。突发事件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尽快**突发
事件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公司
应分析和总结经验,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
行调查评估,评估突发事件处理的效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子(分)公司、项目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处置
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充实应急预案内容,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
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三条 善后事宜。应急领导小组拟定关于善后事项的处理意见,包括
遭受损失情况以及恢复经营的建议和意见,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股东会批准
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当恪守保密原则,不得擅自
泄露有关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中的情况,相关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牢固树立全
局观念,坚决服从公司统一安排,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及企业形象。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根据事件的性质、分类,对应上报的
事件,及时将事件情况、已采取的措施、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通过电话上报安徽
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有关政府部门;同时,在掌握事件的具体情况后,应
将事件的详细情况书面报送安徽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
施等。
应急处置过程中,公司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发生在敏感
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根据要求随时上报。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
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需要和各项应急处
置措施的顺利实施。
(一)通信保障:公司的值班电话及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必须保证畅通,
确保与各部门、各单位相关人员能够正常联系。
(二)人员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有权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随时召
集参与处置人员,被召集人必须服从安排。
(三)物资保障: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物资保
障,准备好相关的设施、设备、资金、交通工具等。
(四)培训保障:公司内部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等常识,
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人员,公司应当有计
划地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负责机制。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
制。
第二十八条 表彰奖励。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
集体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责任追究。对迟报、谎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
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
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其规定执行,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