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
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
意见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
接受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或“焦作万方”)
委托,担任上市公司向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集团”)等交易
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 99.4375%股权暨关联
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
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就本独立财务顾
问及焦作万方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
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
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焦作万方因本次交易已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如下:
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此外,公司聘请境
外律师 White & Case 对标的公司的境外子公司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聘请
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为本次交易
提供申报咨询、材料制作支持及底稿电子化制作等服务。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公
司不存在为本次交易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银河证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
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
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上
市公司除聘请上述机构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
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
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之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李 晨 汪 颢 鲍严平
财务顾问主办人:
秦敬林 刘家琛
投行业务部门负责人:
马青海
内核负责人:
李 宁
法定代表人:
王 晟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