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Jinan Shengquan Group Share-ho lding Co.,L td.
章程
**・济南
(2025 年 8 月)
**章 总则
**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交易所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是经章丘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章体改股字[1993]6 号文和济南市体
制改革委员会济体改股字[1993]56 号文件批准,在济南市圣泉化工实业总公司
整体改制基础上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圣泉化工实业总公司以
经评估的**净资产折为法人股投入股份公司,向内部职工发行内部职工股。公
司于 1994 年 1 月 24 日在章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
[1996]第 94 号文件《关于同意确认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函》批准公司
重新登记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为原济南市圣泉化工实业总公
司。公司于 1996 年 12 月 13 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重新登记,领取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8 日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106 万股,于 2021 年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JINAN SHENG QUAN GROUP SHARE HOLDING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刁镇工业经济开发区
邮政编码:25020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46,401,99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
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股
东,股东可以**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管理人员,股东可以**公司,公
司可以**股东、董事、总裁和其他**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董事、**管
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
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总裁助理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程的规定,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经营管理市场化,科技开发系列化,生产组织
合理化,公司自主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最
终实现股东利益**化。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呋喃树脂、冷芯盒树脂的
研发、生产及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发电业务;铸造用涂料、糠醛、糠醇、
固化剂、三乙胺、稀释剂(不含剧**,成品油,**类易**和第二类监控化
学品)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以上项目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经营);
复合肥料、有机肥料、水溶性肥料、微生物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土壤调理
剂、硅钙镁肥、液体肥、肥料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销售;聚氨脂、
酚醛树脂、醋酸钠、清洗剂、防水剂、泡沫陶瓷过滤器、发热保温冒口套、木质
素、工业纤维素、木糖、木质素胺、沥青乳化剂、减水剂、染料、油田助剂、工
业水性涂料、建筑水性涂料、涂料用树脂及乳液的生产、销售(以上不含危险化
学品);纺织用原料、助剂及辅料、针纺织品、服装服饰、床上用品、塑料制品
(不含废旧塑料)、皮革制品、劳防用品、卫生防护用品、包装材料、新型材料、
生物质石墨烯及其制品的销售;压力管道的维修与安装;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
改造、维修;机电设备、石油化工设备管道的安装;铸造材料批发(不含危险化
学品);技术服务及成果转让;进出口业务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院决定
等规定未禁止和不需经营许可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 1,465 万股,**由济南圣泉实业总公司和
内部职工足额认购。其中:济南圣泉实业总公司以其拥有的经营性资产,以经评
估确认的净值认购 1,127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6.9%;公司内部职工以现金 338
万元认购 338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1%。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46,401,998 股,**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股份的,公司现有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四条**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章程规定或者取得股东会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管理?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
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
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进行。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九条 董事、**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
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十七条 除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外,公司股东会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重大交易事项(除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对外担保外)享有
决策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值计算。
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义务
的交易,或者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款**条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免于适用
本条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
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
(四)上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
款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东会审议。下列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审议: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担保;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会审议第(二)项
第 3 规定的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
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供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
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规定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
或者评估。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召集人**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五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公告。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九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经
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六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七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对股东**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召开时,股东会要求董事、**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七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
准。
第七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九条 董事、**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八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总裁和其他**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证监会
山东监管局及上交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
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
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公司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
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八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会提出非职工代表董事的提名议案。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股份的 1%以上的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非职工代表董事候
选人,由董事会进行**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百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选举提
案并签署声明确认书后立即就任。
**百�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节 董事
**百�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时间内,就其
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
提交股东会表决。
**百�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百�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百�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
者审计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百�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百�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百�八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解除,在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直到该秘密
被公开方可解除,不以两年为限。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
**百�九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一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任职**、选任、
更换及职权、发表独立意见等相关事由应按照独立董事制度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董事会下
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由公
司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是会计专业人士。
**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
监、总裁助理等**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制定专门
委员会议事细则。专门委员会议事细则的制定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事项(除财务资助、对外担保外)
享有决策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值计算。
**百一十八条 关联交易达到如下标准之一时,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百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百二十四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
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
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或其它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时限为:
会议召开 3 日以前。
**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百二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担保事项的议案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会成
员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须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的被担保对象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具有
独立法人**,有较强偿债能力,且应满足下列标准之一: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
董事会对于具备前款标准的被担保对象,应进一步审查其资信情况,担保事
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担保;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交易所上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事项的,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规定标准的,公司董事
会依照前述程序审议通过后,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书面投票表决(包括传真
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会签
方式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
除责任。
**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交易所
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父母、子女、主
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交易所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
同时披露。
**百三十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具有本章程**百三十四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交易所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管理人员之间的潜
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百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百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百三十七条**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百三十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
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百四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
**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外
部审计机构”);
(三)对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监督及评估;
(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七)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交易所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
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管理人员
**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董事会秘书 1 名,财务总监 1 名,
总裁助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裁助理等为公司**管理人
员。
**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百�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管理人员。
本章程**百�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百�五条第(四)至(六)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管理人员。
**百四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审计委
员会成员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管理人员。
公司**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代发薪水。
**百五十条 总裁每届任期 3 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百五十一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总裁助理等**管
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百五十二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百五十三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百五十四条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百五十六条 公司**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公司**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节 财务会计制度
**百五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证监会
和上交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上交所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
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上交所报送并披露
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
及上交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百五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 10%列入公**定
公积金。公**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百六十二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
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
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且现金方
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
按年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
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润的 30%。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拟定
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经营状况拟定利润分配方案。在拟定利润分配
方案时,董事会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考虑中小股东的诉求,提供包括
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网站等形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并与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
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
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应充分听取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议。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便于广大股东充分行
使表决权。
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
以披露。
(三)利润分配的监督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独立
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审核意见,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百七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百七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百七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百七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百七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百七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百七十八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百七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百八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百八十二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特快专递、
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或其它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进行。
**百八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次公告刊
登为送达日期。
**百八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百八十七条 公司指定上交所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或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百九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或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上公告。
**百九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百九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限额。经各方股东同意,公司减
少注册资本,可以不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百九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
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或者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百九十六条 违反《公**》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九十七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
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条 公司有本章程**百九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百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 都含本数;“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审
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于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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