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 京蓝 公告编号:2025-060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担保概述
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筹资结构,京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京蓝科技”)的全资子公司个旧兴华
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个旧兴华”)拟与红河州融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融泰投资”)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围绕次氧化锌粉采购开
展,个旧兴华委托融泰投资垫资代采次氧化锌粉,所采原料运送至个旧兴华厂区,
个旧兴华将次氧化锌粉用于生产,待生产出成品且销售完成或支付期限届满(以
先到之日为准)后向融泰投资支付原料货款。本次供应链采购垫资余额不超过人
民币 2000 万元,资金成本不超过年化 10%。同时京蓝科技对根据该《合作协议》
下的主债务、上游主债务、下游主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3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以 6 票同
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供应链融资担保的议
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
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 股东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 **持股时间
项目
(经审计)
资产总额 157,266,319.31
负债总额 82,977,423.56
项目
(经审计)
营业收入 18,844,316.39
净利润 63,956.91
注:(1)2024 年度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为上市公司并表数据。(2)其他有关交易
标的情况请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购个旧兴华锌业有限公司
三、拟签署的《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红河州融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凤凰路 6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052217033N
法定代表人:何吁名
乙方:个旧兴华锌业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鸡街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2178744381
负责人:李庆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互利互惠、
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开展次氧化锌粉贸易业务合作。为明确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模式
本次业务合作主要围绕次氧化锌粉采购开展,乙方委托甲方垫资代采次氧化
锌粉,所采原料运送至乙方厂区,乙方将甲方采购的次氧化锌粉用于生产,待生
产出成品且销售完成或支付期限届满(以先到之日为准)后向甲方支付原料货款。
料所发生的垫资余额(即甲方已支付但乙方尚未清偿的款项)不得超过人民币贰
仟万元整(?20,000,000 元)。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京蓝科技法定代表人马黎阳同步承担个人连带责任担保。相
关担保范围及甲方具体权益将通过另行签署的《公司担保合同》与《个人连带责
任担保承诺书》予以明确。
(1)甲方代采购的原料运送至乙方厂区后 20-25 个工作日内,若乙方已发
生产品销售回款,则需在销售回款后次日,按照销售回款金额 70%支付货款;上
述回款金额不足以支付货款的,乙方应在原料到厂之日起 60 日内予以补足。其
他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
(2)乙方支付甲方货款的期限均不得晚于该批次代采原料送达乙方厂区之
日起 60 日内;逾期未付款的,甲方有权暂停履行本合同。
的,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与甲方签订相应《采购合同》,否则甲方有权拒**外
开展代采。
二、双方权利义务
采购贸易。
况,并随时知悉生产成品的销售状况。
品位差以及上下游点价及价格波动、货物质量、货物滞留等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为乙方代采货物的相关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化验费、运输风险等均由乙
方承担。
出原料需求计划以便于开展贸易。双方签订单笔贸易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收到
下游回款后须及时将该笔款项对应的原料采购款支付给甲方。
权拒绝乙方提出的**新采购计划,并向乙方提起违约诉讼。若乙方生产出产品
后不进行销售且未在规定时间回款,需将产品运输至甲方指定仓库进行监管,因
此产生的运输、装卸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过甲、乙双方共同验收的,乙方不得拒绝购买该批货物或提出**质量异议。
U-KEY 进行控制。并对乙方厂区内的货物、设备、原料、半成品、产成品的优先
处置权,若有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三、保密条款
双方应对其项目合作情况以及商业机密严格保密,未经**一方书面同意,
不得向**第三方以**形式披露。
四、有效期限
月【】日止,甲、乙双方**一方如提前终止协议,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
方,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可解除协议。
款将按照新签协议执行。
定的付款条件尚未到期的代采批次货款(含本金及资金使用费),乙方仍按本协
议约定的付款节点、计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继续履行;甲方不得要求提前清偿未到
期债务,且延期违约金仅自该笔款项实际应付日起算。乙方如不能按期结清甲方
的垫资的**货款及资金使用费,则余款按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支付延期违
约金及资金使用费计算。
五、违约责任
签订购销合同;因乙方拒绝签订合同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履行与代采供应商的相
关合同的,乙方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代采供应商承担
的违约责任等)。
的日违约金;逾期超过 15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支付逾期货款 30%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拟签署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债权人):红河州融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凤凰路 6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052217033N
法定代表人:何吁名
乙方(担保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 20
号楼(秀月街 128 号)A307-24-0194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000126976973E
法定代表人:马黎阳
为确保甲方与个旧兴华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华锌业)签订的编号为
HHRT-JY-KJ-2025-XHXY-Zn001 的《合作协议》,以及甲方与兴华锌业、甲方与
兴华锌业指定的原材料生产商根据该《合作协议》签订的相关氧化锌混合物或次
氧化锌粉购销合同(以下合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同意
为个旧兴华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条 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为:
采购,或低于贵公司成本价进行采购,给甲方造成的资金占用成本费用和货物减
值损失(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主债务”);
的上游《采购合同》项下,该原材料生产商的供货义务(以下简称“上游主债务”);
务(以下简称“下游主债务”)。
第二条 担保方式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三条 担保的范围
(1)《合作协议》主债务;
(2)兴华锌业违反《合作协议》约定向贵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
限于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3)《合作协议》项下兴华锌业应承担的其他债务。
(1)该原材料生产商未履行上游主债务发生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2)上游《采购合同》项下原材料生产商应承担的其他债务。
(1)下游主债务;
(2)兴华锌业未履行下游主债务发生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3)下游《采购合同》项下兴华锌业应承担的其他债务。
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自任意一期《合作协议》主债务、上游主债务、下游主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五条 保证的有效性
下游购销合同的解除、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乙方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人签订的**合同、协议、文件而受影响或失效。
第六条 乙方声明与承诺
**和能力。
和财产状况及《合作协议》项下拟开展业务的规模、范围等情况;
准程序;
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担保债务。
第七条 乙方义务
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其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 15 日内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担
保债务;
件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提前向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债务。
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责任的,乙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未经乙方事
先同意,主合同当事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主债权本金金额的,乙方仅
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八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自双方履行完毕主合
同及本合同项下**债务清偿完毕之日起失效。
乙方承诺:已就本合同担保事项等《公司章程》或《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向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证监会的**机构取得决议或
通过审批,并办理相应信息公开、披露程序。若因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本合
同部分或**无效的,乙方应按担保金额的 10%支付甲方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
遭受的**损失。本条款不因本合同其他部分或**条款被认定为无效而无效。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
订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传真件或扫描
件有效,当扫描件与原件不一致时以原件为准)。”
五、董事会意见
个旧兴华围绕氧化锌粉采购进行供应链融资有利于满足其后续自身业务发
展需要,公司本次为个旧兴华供应链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系公司为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符合公司及相关子公司整体战略及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为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比例为 5.87%。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 0 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0。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债务逾期情况。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