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明确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提供担保业务的审批权限,规范公司担保行为,防范和**风险,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凯众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
担保合同,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
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债务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
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
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
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的
有关人员在评估与审批环节应当回避。
对境外企业进行担保的,应当遵守外汇管理规定,并关注被担保人所在国
家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因素。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原则上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对
外担保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 担保的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的单位担保:
第三章 担保业务的职责分工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是担保业务的经办和归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担保业务合规性审核、信息披露、筹办董事会
及股东会等事宜。
第十条 公**务负责审核拟订立的担保合同,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担保业务的管理情况、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和监
督。
第四章 担保业务的申请审核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统一受理担保业务申请,并委派具备胜任能力的
专业人员作为担保经办人员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或由财务
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必要时也可委托第三方参
与。
第十三条 公司应**、客观的调查和评估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并对该
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评估结果应出具书面报告。
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四条 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负责对担保业务申请进行审核,担保申请
人应满足以下资信条件:
第十五条 担保申请人有下列情况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财务部担保业务负
责人应退回其担保申请:
的;
保费用的;
第十六条 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应将审核通过的担保申请提交财务负责人
审核,并于审核通过后报决策机构逐级审批。
第十七条 担保经办人员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担保业
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担保经办人员应拒绝办理。
第五章 担保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公司各项对外担保业务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其他任
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代表公司提供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 除了第二十条所述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和财务资助事项,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或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前述第 4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章 担保合同的订立及审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审核批准的担保业务订立担保合同。非经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订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
似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担保合同须
由公**务人员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务人员或法律顾问应至少审查但不限于担保合同的下列内容:
第二十三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
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要求对有
关条款作出修改或拒绝提供担保,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下列条款:
第二十五条 担保申请人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担保
责任不得超过公司股权比例份额;特殊情况需提供超过公司股权比例份额的担
保必须经股东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
**务人员(或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
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七条 担保合同签订后,负责签订合同的有关人员须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通报备案。
第二十八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担保业务负责人必须**、认真地审查主合
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及相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 对于已经审查的担保合同,如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
需重新履行调查评估与审批程序。
第七章 担保业务的执行与监控
第三十条 公司应加强对担保业务的会计系统控制,及时足额收取担保费用。
担保业务实施过程中,担保经办人员负责建立担保业务事项台账,对担保相关
事项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三十一条 担保经办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分析被担保人担保期内经审计的
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
及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积极配合审计部监督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对担保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和
监督。
第三十三条 担保项目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跟踪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项目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问题,应本着“早发现、早预
警、早报告”的原则及时通报担保项目负责人,属于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的,
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
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责任时,担保经办人员受理债权人
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审核《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的有效性
及相关证据文件,核对款项后报财务总监或有权签字人审批。
第三十八条 财务部在公司按审批权限审批后向债权人支付垫付款项。
第三十九条 被担保人确实无力偿付债务或履行与债权人达成的相关合同项
下的义务的,公司在按照担保合同承担代为清偿义务后应向被担保人主张追索
赔偿权。
第四十条 财务部应根据**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合理确认预计负债
和损失。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启动担保业务后评估工作,严格落实担保业务责任追究
制度,对在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或不按规定管理担
保业务的部门及人员,严格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办理**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
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原件、该担保事项的披露
信息等材料。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
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四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
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章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
见。
第四十五条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
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
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规范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 担保业务的文书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合同档案管理人员专门保管担保合同、与担保合同有关的主合
同、反担保函或反担保合同等。
第四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有关担保及反担保财产和权利凭证等原始文件
资料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 司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定期核实反担保财产的存续状况和
价值,确保反担保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十条 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应当在担保合同到期时**清理用于担保
的财产和权利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
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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