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
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加深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实现公司价值**化和股东利益**化,
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运用金融和市
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交流,向投资者介绍公司
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与投资者建立一个相互信任、利
益一致的公共关系。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意义在于通过良好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得以提高公司的声誉,使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的发
展目标和经营方针,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提
高公司的融资能力,**公司的融资成本,使投资者支持公司
的发展战略。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使投资者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
市场形象,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
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力提高与投资者的沟通效果,**沟通成本。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第七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
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
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
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八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安排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
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
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
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
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利用**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
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
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
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积极适时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
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
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总经理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
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
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
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
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
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公司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
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和方式
第十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公司证券
资本部和其它相关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包括:
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关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
的信息必须在**时间在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尽可能多的利用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
深入和广泛地沟通,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发展动态。
第二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
其它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
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
形: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的行为;
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
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
技能: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有热情、有责任心;
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信息,对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
刻的了解,**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律法规;
易所的各种制度和规则、已接受过必要的培训,了解投资者关
系管理内容及程序,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
积极参加**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
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建立健全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
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
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各证券交易所
具体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