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
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延伸和完善
产业链条,增强公司竞争力,而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法律允许
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所进行的各种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以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
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
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
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
司的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和授权机构,各自
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和授权。
第七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
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事项作出修订。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
信息和文件收集、初步评估以及筹措资金,办理投资手续等。
第十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对外投资。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
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计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类:
(一)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
一年)的投资,包括对各种证券、期货、期权、外汇及基金的投资,委托经营、
委托理财或委托**。
(二)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在一
年内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公司进行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
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控制权逐层
进行审批。
公司投资后,应对被投资单位按照新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成本法或权益法核
算,并按具体情况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由董事会予以批准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值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
东会审议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值计算。
第十五条 除应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由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批准决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
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和第十四
条。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需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通过。
第十八条 对于达到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股权,
公司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
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
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
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一年。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含股权)”交易时,不论交易标
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
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
度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均不得自行对其对外投资作出决定。子公司的对外投资
事项,应当在子公司经营层讨论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批
准后,由子公司依据合法程序以及其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终止与转让
第二十三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终止对外投资:
(一) 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
营期满;
(二)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
产;
(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 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 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的;
(二)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市场前景黯淡的;
(三)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 投资决策时所依据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五)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对外投资转让时,由对外投资管理部门组织法务部、财务部等部门完成
相关法律手续和资产或股权转让手续。
第二十五条 投资转让严格按照《公**》《公司章程》和被投资公司的章程
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
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
司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按照合作协议向合作、
合资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参与和监督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九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
起重要作用。
第三十条 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提出初步意见,由投资决
策机构决定。
第三十一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
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应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
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组织对派出的董事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公司根据考核
评价结果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财务记
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
料。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财
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部根据
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
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第三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
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
制合并报表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财务部审核后
报送总经理办公室备查。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对子公司财务状况的
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
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
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和**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的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严格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部门,及时向公司报告对外投资的情况
并配合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章 附则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或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进行修改和解释。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