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
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南京西路 1366 号恒隆广场二期 2805 室
电话:021-52526819 传真:021-52526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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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博众精工”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及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
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博众精工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根据公司2024年实施的《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
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授予部分**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成就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以下简
称“本次作废”,与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合称为“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相
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公开披露,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
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
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
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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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
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
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
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
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
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
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
的。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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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同日,公司发布《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实行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并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至 2024 年 6 月 2 日期间,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 10 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
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 年 6 月 5 日,公司在
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
明及核查意见》。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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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
归属及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的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5 年
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披露的《2024 年年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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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确定以 2025 年 6 月 5 日为股权登
记日,向截至当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42 元(含税)。
鉴于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已经实施完毕,因此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本
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做出相应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方法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具体调整
方法如下: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派息金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由于公司进行差异化分红,每股派息金额须根据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
摊薄计算。
每股派息金额=(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
本=(443,733,228×0.142)÷446,647,765≈0.1411 元/股。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为:P=12.52-0.1411≈12.38 元/股(保留两位
小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个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个归属期自授予
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一个交易日止。第
一个归属期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为 50%。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4 日发布的《博众精工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
次授予日为 2024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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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
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经进入**授予的**个归属期。
(二)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个归属期
的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具体如下:
**授予**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 成就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根据公司确认,公司未发生左述情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满足归属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 根据公司确认,激励对象未发生左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述情形,满足归属条件。
(4)具有《公**》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管
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确认,获得归属**的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在
公司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考核年度 合伙)对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出
为 2024 年-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
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 2025第 ZA12231 号),2024 年度
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 公 司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目标如下表所示: 4,954,201,506.41 元 , 净 利 润
股份支付费用 51,899,464.89 元。剔
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 2024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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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 成就情况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上市公司净利润率为 8.90%,公司
层面满足业绩考核目标,公司层面
**个归属期 2024 归属比例为 100%。
率不低于 8.50%
第二个归属期 2025
率不低于 9.00%
注:上述“净利润率”=合并报表净利润/合并报表营业
收入,其中合并报表净利润以剔除公司**在有效期内
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
为计算依据。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
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
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
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
果分为“杰出”、“**”、“合格”、“不合格”四 根据公司确认,本次激励计划 175
个**,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 名**授予激励对象中,164 人获
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2024 年考核结果评价为“杰出”\
考核结果 杰出 ** 合格 不合格 “**”\“合格”,个人层面归属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0% 比例为 100%。
对公司整体激励对象的业绩考核: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
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
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
进入**授予**个归属期,**授予**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
激励计划**授予**个归属期符合归属**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64 人,实际
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为 126.7625 万股,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科
创板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确认,11 名**授予的激励对象因
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其**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107,530 股
予以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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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就 2024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已授予尚未归属
的 107,530 股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处理,符合《管理办法》、
《科创板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归属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手
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
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