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发行人”
“北新路桥”)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保荐人”
“主承销
商”)作为北新路桥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根据**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深证上〔2025〕340 号)等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自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审核通过(2025 年 6 月 23 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的相关
会后事项具体说明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变更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变更情况
为顺利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后续工作,经友好协商,发行人第
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改聘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审计机构,并变更签字会计师。
本次变更前,北新路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会计师事务所为永拓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会计师为张炜、周超;本次变更后北新路桥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会计师事务为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
字会计师为杨树杰、骆虹宇。
(二)变更前后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相关承诺
针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的情况,变更前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签字会计师已出具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1.本公司(所、人)确认此前签署的相关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
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本公司(所、人)同意承担中介机构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永
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相关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
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二、会后事项承诺
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24 年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没有影响公司本次发行
的情形出现。
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介机构和其他签字人员未发生更换。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更换的情况,
公司及保荐人已出具专项说明,更换前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均已出具
承诺函。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保荐
代表人宋华杨、张涛,发行人会计师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
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树杰、骆虹宇,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
律师林可、**、李屹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
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潜
在纠纷。
化。
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理人员分别签署了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前述单位、人员在有
关申请文件中的盖章、签名属实。
期间,发生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将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综上所述,发行人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审核通过(2025 年 6 月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无需重新提交审核,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
和信息披露要求。本承诺函签署日后,若发生重大事项,保荐人(主承销商)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的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宋华杨 张涛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刘乃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