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者“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分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子公司、分公司健康发展,优化公司
资源配置,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院批转证监会
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
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
制的公司。
第三条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
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
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母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
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检查与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六条 分公司是指由公司或者子公司投资注册但不具有法人**的公司,
作为母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母公司对其具有**的管理权。
第七条 公司对子公司、分公司实行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对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重大管理决策、年度经营预算、决算及考核
等将充分行使管理和决定权利,同时将对各子公司、分公司经营
者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授权,确保各子公司、分公司有序、规
范、健康发展。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八条 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
据子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及**管理人员。
第九条 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者推荐董事、监事及**管理人员,董事、
监事其报酬及考核等由母公司决定,**管理人员其报酬及考核
根据母公司的指导意见,由子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决定。分公司的
总经理由母公司总经理直接聘任和解聘,其报酬及考核等由母公
司决定。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管理人员,分公司的**管
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 依法履行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管理人员义务,承担
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责任;
(二) 督促子公司、分公司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 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 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分公
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 定期或者应母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分公司
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母公司、分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 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分公
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应事先与母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
序提请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七) 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章程,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分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分公司的财产,
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分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
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母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
基础上按母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2年考核不符合母公
司要求者,母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按其章程
规定予以更换。
第十三条 子公司总经理离任时,母公司的相关部门将对其任期内的经营责
任进行离任审计,如发现有重大经营责任问题和经济问题,将承
担相应的责任。按《公**》中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的规定,
实行子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制,期满可连聘连任。每届任期期
满后,母公司相关部门将对其任期内的经营责任进行连任审计,
如发现有重大经营责任问题或者经济问题,其不得连任并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子公司、分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
职员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母公司备案。各子公司、分公司管
理层的人**动应向母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薪酬管理纳入母公司统一管理。子公司的薪酬方案或者
薪酬调整方案,由子公司董事会报母公司审议后按法定程序批准
后实施。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财务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分公司的投资规模和方向,资产结
构、资产安全,成本利润等实施监督,指导和建议。
第十七条 子公司可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或者未设财务总监的财务负责人,
由母公司按照子公司章程委派,其报酬等由母公司提出方案,由
子公司按法定程序决定。
第十八条 子公司、分公司应每月向母公司递交月度财务报表,每一季度向
母公司递交季度财务报表。子公司、分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根据母公司定期报告披露进度要求向母公司递交年度报告、年度
决算报告以及下一年度的预算报告,年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
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
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十九条 母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子公司、分公司
的财务报告。
第二十条 子公司应当采用由母公司统一制定的基本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
子公司应当依据基本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结合本公司的实际,
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并报母公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 母公司按**预算、决算管理的要求将子公司纳入其**预算、
决算管理。同时,子公司也要按要求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子公司必须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货币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及管理办法并报母公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未经母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擅自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或者从其他企业借入款项,更不得擅自为其他企业提供银行**
担保或者向其他企业借出款项。
第二十四条 母公司有责任对子公司的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有
责任并有权根据子公司章程规定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分公司应建立规范的采购、销售合同管理制度,并将该
制度及时向母公司备案。
第四章 经营决策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母公司的发
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母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
规划。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分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
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
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
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
实现投资效益**化。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必须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进行不动产(如土地、房屋、建筑物等)的购置和处置,
需经股东会批准;其生产设备(如机器等)和办公车辆的购置、
处置,需经子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条 未经股东会批准,子公司不得擅自将公司财产对外提供担保或者
抵押。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不得从事股票、债券、基金、期货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与主
营业务无关的业务。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分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
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资
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签订委托或者许可协
议等交易事项,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性规则及公司章
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应当提
交母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提交母公司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母公
司股东会审议的,提交母公司股东会审议。子公司、分公司发生
的上述交易事项的金额,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性规则、
公司章程以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在母公司董事会授权
母公司总经理决策范围内的,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由子公司董事
会或者子公司总经理、分公司总经理审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对于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二条所述事项的管理,依
据母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母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
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依据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分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事项,依据母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制度》执行。子公司、分公司应依据母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母公司通报,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分公司应及时向母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备其董事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分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母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发展计划及预算;
(二) 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三) 对外投资行为;
(四) 提供财务资助;
(五) 对外担保;
(六) 从事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
(七)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八) 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
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九) 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十) 遭受重大损失;
(十一) 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 母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董事长、分公司总经理是子公司、分公司信息披露**责
任人,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汇报工作,对于依法应披露的信息应
及时向母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
第六章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第四十条 子公司应参照公司相关制度建立管理制度,并报公司备案,接受
公司的监督。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应用指引的要
求进行内控体系建设与定期的内控评价。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按
照本制度及公司、子公司内控制度的规定,及时、有效地做好对
子公司管理、指导、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按照惯例对子公司、分公司实施定期报告制度,实体考核制
度,监督审计制度等。对合资子公司按照**惯例对子公司实施
定期报告制度,实体考核制度,监督审计制度等。
第四十二条 母公司不定期向子公司、分公司派驻审计人员,对其财务及经营
活动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 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母公司聘
任的子公司**管理人员应定期向母公司述职,汇报子公司、分
公司经营状况,母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十四条 母公司定期对子公司、分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
进行评价。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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