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信息管理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董事、**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
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可转换债券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董
事、**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
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因**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
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二)新任**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
定期检查董事、**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九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
月的;
(五)董事、**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六)董事、**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董事、**管理人员承诺**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其一
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
**管理人员股份减持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转让,不
受前款减持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发行的股份总
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
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董事、**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售条件
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增减持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并提示相关风险。在未得到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反馈意见前,公司董事、**管
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董事、**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
员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
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
式转让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填写《董事和**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拟减持股份计
划的告知函》将其减持公司股份计划以书面方式提交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应
当在收到告知函后的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
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方可按照减持计划公告的要求通过集中
竞价方式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票。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1)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2)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3) 不存在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4)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在
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
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董事和**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
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的,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立即通知证券事务部并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
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增减持股份的,
应当在股份增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增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
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具体增减持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应在所持公司股份
发生变动的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以下内容,公司证券事务部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所持**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
所持公司**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
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应当
遵守《公**》《证券法》、**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
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报监管机构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
所持公司股份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
入的。前款所称董事、**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包括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
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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