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规范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公**》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
度,对募集资金存储、管理、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
定。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并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
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
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
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七条 由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及本办法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募集资
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
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
金专户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具体办理。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按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
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
及该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并
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公司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前述协议的,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
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
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
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
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
得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
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
委托**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如下审批程序:
(一)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之外的募集资金使用事宜,由项目
实施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财务**审核,报送董事长批准;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内的募集资金使用事宜,由项目实施部门提出
申请,经公司财务**审核,提交董事长签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需提交公司股东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宜,由项目实施部门提出申请,
经公司财务**审核,提交董事长签批,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应负责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以**的投资成本和**产
出效益为原则,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项目效益的关系。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
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
金支付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单个或**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
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四章 闲置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公司可对暂时
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
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
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
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
险情形时,应当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额度、期限等事
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单
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补充流
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
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通过募
集资金专户实施,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二)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第五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
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
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
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
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变更后新的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符合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
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
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
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
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超募资金使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
下简称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的
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
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
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科创
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
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充分
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
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内控审计**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控审
计**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
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
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
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
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公司应当配合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
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
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募集资金使用的档案管理工作,在募集
资金使用过程中,及时将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文件进行归档,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内部决议文件、签署的相关协议、内部签批流转单等。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等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均含本数,“
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办法的修订应经股东
会批准方可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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