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条 为规范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披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如下人员和
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以及**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要求披
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上交所的网
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
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以诚信为本,
忠实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单位和
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
关公告。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
东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
露的信息内容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上内
容要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董事、**管理人员不能保
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
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
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
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
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控制人、董事、**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产生重大影响;
拆上市或者挂牌;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
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
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
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
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
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
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
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
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
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
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
问询,并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
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本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本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本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
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本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本公
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本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
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
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证监
会及上交所的规定暂缓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
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后及时
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
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机密、商业秘密或
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信息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
致其违反**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根
据**证监会的规定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二条 除本章前述规定外,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
商业秘密的基础上,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应
当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
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
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
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公司**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
度报告披露时间。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
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意见的,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
限内披露。
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机构代为编制或审阅信息披露文
件,但**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不
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机构咨询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核,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及**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
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管
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
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
告,并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以下程序:
(1)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立即
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文件;
(2)董事会秘书收到报告后即报告董事长;
(3)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
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4)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情况编制临时报告,并负责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应在会后两个
工作日将会议决议及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控股子公司在
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批的涉及本制度第十条所
示重大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
向董事会秘书报送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编制临时报告,并负
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对属于
直通披露范围的信息采用直通披露方式;对不属于直通披露范
围的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直通披露或直通公告,是指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符合条
件的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告格式》
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
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
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向**证监会、**证监会广西监管局、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
信息文稿应提交董事长**签发。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
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
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及澄清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
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交所咨询。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
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
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临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
与**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委派专人负责对公司信息披露相
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
电子及实物存档。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管理
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不得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
交媒体发布公司未公开重大事件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有直接责任;
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书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
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
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管理人员有责任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
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
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董事会秘书、
**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人、关联自然
人和潜在关联人)也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递交上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证监会;
管理委员会会议和**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作,公司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统一归集给董事会秘书,公司在
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
意见;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
相关工作,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
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
的要求披露信息;
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
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持续关注
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在此
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
责任。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董事的责任: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但有充
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
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
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
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公司股
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管理
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
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
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
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
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
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责任:
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
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八条 **管理人员及子公司负责人的责任:
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
相关信息;
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
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发生的当日内)向本公司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
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
负责人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
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
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
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
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
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各部门或公司发生
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各部门、分公
司及子公司负责人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
密责任。
公司财务部、对外投资等部门对照本制度规定信息披露的
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部门负责人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报告总经理,并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人员和部门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以上有关信息
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
和人员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
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
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
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
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
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
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
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管理人员、公
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
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
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交所备案。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
息披露的纪律。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将董事、**管理人员履行前述职责的
具体情况作成记录。每次记录应当由记录人和被记录的董事、
**管理人员共同签字并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负有
保密义务。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范
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
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
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
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确立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责任追究机
制,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
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违反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
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
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
第五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
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
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含本数;“过”
不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及《公司章
程》有冲突时或有**未尽事宜,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制定或修改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