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目 录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保证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
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
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 关联方如在股东会上享有表决权,均应对关联
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四) 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
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若因特殊情况无法
回避,应按本制度规定程序参与表决,但必须单独出具声明;
(五)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
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
的关联法人: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管
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动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和**管理人员;
成员,包括**、父母、**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
的父母;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
司的关联人:
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具有前述本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项
规定情形之一的。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持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关联关系的说明及有关变更情
况,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四) 公司与本制度第四条(一)中 2 所列主体受同
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
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
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
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
;
(四) 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
;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
项;
(十七)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利等)
;
(十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应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
价方法:
(一) 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为:**定价、市场价格、
成本加成价、协商定价;如果没有**定价和市场价格,按
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
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 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
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 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
的价格及费率;
(四) 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
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 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
费率。
第七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 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
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方
式和时间支付。
(二)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商业
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
面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
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章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0.5%以上的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值 5%以上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并参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
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与关
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
资主体的权益比例,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免
于审计或者评估。
(三)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其他关联交易由总经理
根据董事长的授权以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形式审批决定。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包括下
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该交易对方能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
事和**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
制度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六)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
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关联股东包括
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六)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
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
响的;
(八)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
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
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须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前,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事先认可意见应
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先认可的关
联交易事项时,相关人员应于**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
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股东会股东会。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会批准
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
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
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 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
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
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
日常关联交易;
(三)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
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
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
款。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决议时,至少需
审核下列文件:
(一) 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 关联方的主体**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
人身份证明);
(三) 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其他书面
安排;
(四) 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 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
说明;
(六) 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七) 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原则上应
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的事前批准。如因特殊原因,关联交易
未能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事前批准既已开始执行,公司应在
获知有关事实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批准程序,对该等关联交
易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 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
程序获得批准或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得批准
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权终止。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对关
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做出明
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
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之间的
差异原因等,防止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向关联人输送利
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八条
第(二)项的规定: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
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
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第八条第(一)
项和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
按照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
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
(二)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 关联交易定价为**规定的;
(四)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人民
银行规定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且上市公司无相应
担保;
(五)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
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
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
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
者薪酬;
(四)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
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
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适用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按照
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时,应按照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予以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及
事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
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证监会或者证券
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上述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
新增关联人的,在相关情形发生前与该关联人已签订协议且
正在履行的交易事项,应当在相关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并
可免于履行本制度第八条第(一)、
(二)项规定的关联交易
相关审议程序,不适用关联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此后新增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第(一)、(二)
项的相关规定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形成关联担
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
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
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十条 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保证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
第三十一条 由于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的失职,导
致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
生需要进行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
不准确的,造成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可以对相关
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出现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
行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
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
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应依据本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及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过”
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