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 录
第十二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和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员
的持续责任,公司和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会
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
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或
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事项;信息披露文
件的形式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本制度所称“披露”
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
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
包括:
(一)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
人员;
(三)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
股东;
(四)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
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 公司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六)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分支机构。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
有股东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
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
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作出上述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
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
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范围内。不
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
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
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
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
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
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
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方式透露、泄
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
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
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
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
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
市规则》、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本
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
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
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
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
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履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
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七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董事、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
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十八条 董事、**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非经董
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
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
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时间
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
有疑问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信息:
(一) 董事会成员: 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
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
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 各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秘书完成任务。
(三)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
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通
过董事会秘书告知公司。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应当按照**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公司预计不能在规
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期
限。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定期报告的按时披
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应当以董事
会公告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
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管理人员应当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
董事、**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
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
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管理人员不得以**理由拒**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
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
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
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
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
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
户被冻结;
(十)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
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
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
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
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
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常履行职责达到或
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
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管理人员)知悉或
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
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
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的异常交易情
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
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
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证监
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
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第五章 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
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利等);
(十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 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
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
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
业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值计算。
上述交易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公司章程》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规
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累计计算的原则。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及披露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
时对外披露。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时及时披露:
(一)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
款义务的;
(二)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
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0.5%以上的关联
交易。
(三)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但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
免予按照本节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
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
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
报酬: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
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证监会或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
履行相应程序。
第六章 其他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股票交易被**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
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票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公司
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 是否存在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
事项;
(二) 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三) 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 其他可能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公
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
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
响的行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的基本特点、发展状况、
技术趋势以及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等;
(二) 行业主管部门在报告期内发布的重要政策及对
公司的影响;
(三) 结合主要业务的行业关键指标、市场变化情况、
市场份额变化情况等因素,分析公司的主要行业优势和劣势,
并说明相关变化对公司未**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二) 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的;
(三)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 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
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
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
算范围。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
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
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
况等。
第四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
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 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
大变化;
(三)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
方案;
(四)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六)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总监
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
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
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
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
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 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二)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五)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六)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
形。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
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 50%以上,
且**金额超过 1 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
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四十八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
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
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
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公告。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
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
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二条 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
解或者破产清算的,应当及时披露下列进展事项:
(一) 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二) 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
审理裁定;
(三) 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
清算;
(四) 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
应当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章 信息传递和披露的内部管理制度
**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
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
露事务。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
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
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参加/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管理人员及公司经营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五十六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
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
信息披露或重大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
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管理人员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
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第五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是
否应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
订保密措施。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六十一条 独立董事负责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
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节 内部重大信息报送
第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对其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涉及
公司股权变动与质押事项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涉及
公司的其他事项负有保证信息传递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刊物、网站或其他媒体公开披露
的资料信息对外发布前应由各相关部门轮阅,所有公司对外
公开披露信息必须经过董事会办公室程序性审核。
第六十四条 需要披露的事项中,如涉及需要董事长签
字审核或根据第三方要求需要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签字
的事项,在该事项准备阶段、董事长签字审核前,**时间
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程序性审查,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
露程序合法、合规。
第三节 信息报送及传递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经理、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
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责任人,负责及时提供或报告本
制度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指定信息联络专员就上述事宜与董事会
办公室保持信息的持续沟通,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共同完成公
司信息披露的各项事宜。
第六十六条 信息报送文本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历史档
案资料,原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留存,作为**有效
的信息披露责任认定及相关人员信息披露责任事件内部免
责事实依据的书面材料。
第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送事项以公司各部
门根据其具体职能所涉及的相关重大信息报送事项进行报
送。
第四节 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第六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一) 公司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束后,
根据**证监会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规定编制并
完成定期报告;
(二) 报告期结束后,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
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
董事会审议;
(三)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
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和批准
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将经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
告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对外发布。
董事、**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
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
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
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管理人员。
第六十九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一)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公司各有关部门、
分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述须以临
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时间知会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或查询
后而该等质询或查询所涉及的事项构成须披露事项,董事会
秘书立即就该等事项与所涉及的公司有关部门联系。
(三) 董事会秘书就拟披露事项,协调公司相关各方
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或提
供有关编制临时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并具体协调公司
相关各方按时编写临时报告初稿。
(四) 拟披露事项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由董
事会秘书报经董事长同意后,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
提请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将
审批的临时报告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核准后对外发布。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
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
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
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
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 负责公司和相关人员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
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 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相关人
员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促使
公司和相关人员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 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
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四) 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组织制
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其他**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
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 协助董事、其他**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
责任的内容;
(六)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
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七) 董事会秘书应参加/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和**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
的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
关工作。
第七十三条 **管理人员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
以下责任:
(一)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
其他相关信息,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 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董事及董事会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
以下责任:
(一)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但有充
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二)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
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七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管理人
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
出处理建议。
第七十六条 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通知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较大影响的情形。
(二) 在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
者债务重组等有关信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
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披露有关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等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三)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四)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时,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
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
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
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
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
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
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
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
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发生
失职行为,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监会
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
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办理。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资料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应分类专卷
存档。原始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相关重要资料应
**保存。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情况应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人员进行记录,并由该
董事、**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资料按
照本制度的规定保存。
第十章 保密措施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而知悉本制度所规定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谋取私利。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
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范围内。
第八十五条 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利用内
幕信息谋取私利,或因其泄露信息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
或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而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给予内部批评、警告,直至
解除其职务等处分。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
第八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
息属于**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上市规则》及本
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
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八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
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
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
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八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
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
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
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八十九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十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
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
等情况。
第九十一条 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
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
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实施其他违反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九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
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九十三条 公司财务总监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
一负责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
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二) “以上”、“以下”都含本数;“少于”、“超过”不含
本数。
(三)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
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
陈述。
(四)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
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
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营和财务
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
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
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五)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
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六)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
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
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实施。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