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7月修订)
**章 总 则
**条 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
及决议的合法性,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广东韶能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或称本
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全体股东所组成的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依据《公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
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公司的重大
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
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召集人**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
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职,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
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
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规定的应当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
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
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
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
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
限内送达召集人。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
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股东会规则》有
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
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不符合
《股东会规则》有关规定,进而认定股东会不得对该临时提
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公告相
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以及作出前述决定的详细依据及合
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
提案。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
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会
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
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
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
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
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具体内容。
股东会�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
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并与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
少间隔两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
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变更后的召开地点应当仍为公司住所地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地点。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地点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
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
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
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第三十条 董事、**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
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
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应当主动
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如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
股东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
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
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股东会就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且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
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具体按照公司制定的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执
行。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
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
予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
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次投
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代
表或者无关联关系的股东不足两名的,参加计票和监票的股
东代表人数可以少于前述规定的人数。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
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
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
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
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 都含本数;“不足”、“超过”、“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未尽
事宜,或者与现行以及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冲突的,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7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