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T. 86 21 52341668 F. 86 21 52341670
E. grandallsh@grandall.com.cn W.www.grandall.com.cn
二�二五年六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精研科技、公司、本
指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709
公司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激励计划(草案)》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实施考核办法》 指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划/本次激励计划/本 指
励计划
次股权激励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
限制性股票 指
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
激励对象 指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授予 指
票的行为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
授予日 指
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
授予价格 指
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程》 指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指
号》 1 号――业务办理》
证监会、**证监会 指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指派的经办律师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受精研科技委托,本所律师根据《公**》《证券
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授
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
授予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
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依法发
表法律意见,不对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
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调整及**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此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发表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一
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2025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2025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四)2025 年 6 月 6 日至 2025 年 6 月 15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
议。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五)2025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2025 年 6 月 23 日,公司出具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根据自查报告,在自查期间,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 1 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其他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
的行为。经公司核查并根据上述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
发生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之前,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其对二级
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及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
信息无关;在买卖公司股票时,未获知、亦未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时点安排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的情形;
(七)2025 年 6 月 23 日,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 2025 年
**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5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
**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内容的调整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
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
的调整。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召开 2024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 186,076,68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10 元(含税),
合计派发 20,468,434.91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6 月 5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5 年 6 月 6 日。
鉴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公司需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为:
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因此,根据上述调整方法,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P=P0-
V=18.99-0.11=18.88 元/股。
经过本次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由 18.99
元/股调整为 18.88 元/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内容与公司 2025 年**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 2025 年**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
于授权范围内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调整事项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
(一)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条件如下: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所律师
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 2025 年 6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
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
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股东会审议通
过《激励计划(草案)》之日起的 60 日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对象、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 2025 年**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
第四届监事会第七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3 名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20 万股,授予价格为 18.88 元/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
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数量、授予价格
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调整及
**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调整事项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可依据本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徐 晨 律师 何佳欢 律师
________________
周烨培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