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NGDA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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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RI Taikoo Hui
Shanghai, PRC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
律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上海宝钢
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包装”或“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
集会议人员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的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说明之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法规)以及《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法律法规以外的**或地区的法律发表**
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假设:
(1)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
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
(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指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被**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其他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所网站(www.sse.com.cn)和符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5 年 6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
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2025 年 6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公告的《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本次股东会人员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673,051,96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53.36%。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
及现场投票合并结果,参与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
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24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778,310,8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70%。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宝钢包装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会。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外,现场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包括宝钢包装的部分董事、监事和**
管理人员等。
本所认为,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人员**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的**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
下列议案:
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 4、《关于调整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4 为累积投票议案,公司已采取累
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其他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上述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 至议案 3 为特别决议议案。
上述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均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
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结合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得出了最
终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对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上述议案 4 已经本次股东会以普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议案的有表
决权股份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上述议案 1 至议案 3 已经本次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
通过,即同意该等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人员**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会召集人的**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