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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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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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圣晖集成”)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圣晖系统集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和 2025 年 6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及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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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本所律师的
见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下午 14:30 在苏州高新区浒墅关经济开发区石林
路 189 号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4 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相关公告中的时间、地点、方式、需提交会议审议
的事项一致。
综上,经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圣晖集成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
经本所律师审核,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为 2025 年 6 月 17 日
下午交易结束后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经本所律师审核,除上述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公司董事、监事、**
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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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经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圣晖集成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公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系合法有
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
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未发生对公告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
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19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3%;反对 34,2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4%;弃权 15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表决结果:同意 75,090,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4%;反对 132,1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6%;弃权 1,4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对该议案进行表决。表决情
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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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75,089,71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09%;
表决结果:同意 75,085,46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3%;
表决结果:同意 75,088,92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对该议案进行表决。表决情
况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75,088,5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4%;
表决结果:同意 75,085,52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4%;
表决结果:同意 75,090,20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16%。
上述**项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等议
案的表决权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具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其余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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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等议案的表决权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具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
议均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圣晖集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出席会议人员**、审议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