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对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报的问询函》
所涉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世纪** 1 号楼 21、22、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邮编:51804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对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所涉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贤丰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贤丰控股”)委托,就《关于对贤丰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年报的问询函》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5〕第 120 号)
(以下
简称“《问询函》”)中所涉相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25 修订)
(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
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规定,
对《问询函》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工作,包括审查了我
们认为必要的法律文件等。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2023 修订)
(以下简称
“《公**》”)
《证券法》
《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
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
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
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
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
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
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
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
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息的
单位或人士承担。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正 文
《问询函》“5.年报显示,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目前合计持有公
司 12.23%的股份,后续可能持续被**拍卖,深圳安盛致和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安盛致和)持有公司 19.18%股份,安盛致和承诺自所持股
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内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所持股份的**
表决权。请你公司:
(1)结合现行公司章程、**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及推荐和提名主体、
三会运作规则、经营和财务管理安排、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及其有效性等,说明
公司控制权的真实状况。
(2)请你公司在函询安盛致和基础上,说明其是否存在潜在的、未披露的
表决权委托或放弃等安排,后续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是否有谋求公司控制权
的意图及目的,是否存在隐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从而规避相关义
务和责任的情形。
请你公司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公司控制权的真实状况
(一)公司**股权结构
根据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4 月 10 日,公司
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深圳安盛致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98,140,000 19.18%
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14,152,000 11.05%
魏巍 30,548,250 2.96%
张寿春 28,320,000 2.74%
南方资本-宁波银行-梁雄健 27,084,228 2.62%
李廷生 19,385,300 1.88%
萧巧当 14,301,300 1.38%
陈新熊 13,890,000 1.34%
王琦 13,534,600 1.31%
黄国良 13,211,600 1.28%
根据上述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截至 2025 年 4 月 10 日,公司**
大股东为深圳安盛致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安盛致和”),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19.18%;第二大股东为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贤丰
集团”),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11.05%,其余八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
均低于 3%。
广东贤丰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广东贤丰”)为贤丰集团一致行动人,其持
有 公 司 股 份 3,158,647 , 比 例 为 0.31% , 其 与 贤 丰 集 团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根据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安盛致和出具的《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问
询的回复函》等相关资料,安盛致和承诺在收购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股
份,在此期限内,其无**减持安排,并且承诺在股份完成过户之日起的 12 个
月内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行使所持股份的表决权。
另根据公司出具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安盛致和自持有公司股份至今未出
席过公司一次股东大会。
(二)公司董事会构成及推荐和提名主体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现任董事会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 7 名,4 名非独立董事,3 名独立董
事,董事会构成及推荐和提名主体具体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推荐或提名主体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韩桃子、丁晨、谢文彬、肖世
练、邓延昌、梁融 6 名董事均经公司 2023 年**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当选,
贤丰集团及广东贤丰在该次股东大会上对所有候选人均投了同样的所持股份全
部选举票,均占该次股东大会有效选举票数的 99.4967%;前述万荣杰 1 名董事
经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当选,贤丰集团及广东贤丰在该次股东大会上
对候选人投了所持股份**选举票,占该次股东大会有效选举票数的 99.7409%。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公司当前第八届董事会 4 名非独立董事均有贤丰集团
及其关联方的任职经历,其中:韩桃子 2012 年 4 月至 2017 年 8 月担任贤丰集团
执行副总裁兼财务总监;丁晨自 2017 年 6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职于贤丰集团下属
公司广州丰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谢文彬曾任职于贤丰集团下属子公司连上基金
管理(横琴)有限公司;万荣杰 2014 年入职公司前曾就职于贤丰集团。
根据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安盛致和出具的《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问
询的回复函》等相关资料,安盛致和承诺在股份完成过户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不
会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管理人员的组成。
(三)公司章程、三会运作规则、经营和财务管理安排及重大事项决策机
制
根据《公司章程》:
(1)在股东大会的职权方面,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选举
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等股东
大会的职权;
(2)在股东大会的召集方面,独立董事、监事会均有权按规定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亦有权按规
定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在股东大会的提案方面,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4)在股东大会的表决方面,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
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属于普通
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在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方面,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
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的 3%以上的
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推荐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6)在董事会任期届满或提前改选方面,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三分
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如因董事辞职、或因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及本章程的规定被解除职务,或因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不具备任职**或其他
不适宜履行董事职责等情形而导致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人数(7 人)的,
可以补选董事,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根据《公**》及《公司章程》,公司设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
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职权;董
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职权;监事
会依法行使《公**》《公司章程》规定的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等相关职权。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
事会负责,行使包括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提请
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等《公司章程》规定或董
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管理人员。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现任**管理人员总共 4 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提名产生过程
经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确认、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批准,第八届董事会换届选举后,经第八届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审核确认、第八届董事会**次会议审议批
准,丁晨继续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后,经总经理丁晨提名继续担任财务总监职务。
书兼副总 事会换届选举后,经总经理丁晨提名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兼
经理 副总经理职务。
后,经总经理丁晨提名,万荣杰继续担任副总经理职务。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自 2024 年 3 月至今,公司现任高管各自的具体负责
事项为:总经理丁晨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财务总监谢文彬负责财务工作,
分管财务部;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梁丹妮负责证券、投资工作,分管证券事务
部、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万荣杰协助总经理分管子公司工作。
关于重大事项决策机制方面,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公司总经
理及其他**管理人员依据《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各自范围内
的职权和职责。另根据公司的说明,自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贤丰集团及广
东贤丰所持部分公司股份自 2024 年 9 月起陆续被**拍卖后至今,公司**管
理人员、经营和财务管理安排及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均未发生变化。
根据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安盛致和出具的《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问
询的回复函》等相关资料,安盛致和承诺在股份完成过户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不
会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其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不会对上市公司或其
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不会改变上市公司现
任董事会或**管理人员的组成。
(四)公司控制权的认定
(1)
《公**》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
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
分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
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
《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司控制权: (二)投资者可以
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
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
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2025 年修订)第 15.1 条规定,控股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鉴于:
(1)在临时股东会的召集方面,根据公司**的股权结构,**安盛致和、
贤丰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广东贤丰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超过 10%,其他股东持股
比例未超过 10%,公司**安盛致和、贤丰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广东贤丰作为股
东有权向公司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而安盛致和亦承诺在股份完成过户之
日起的 12 个月内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行使所持股份的表决权;
(2)在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方面,公司**安盛致和、贤丰集团及其一
致行动人广东贤丰作为股东有权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推荐董事、非职工监事候
选人,而安盛致和已承诺在股份完成过户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不会改变上市公司
现任董事会或**管理人员的组成;
(3)在董事会任期届满或提前改选方面,现任董事会成员有 4 名董事会成
员有贤丰集团或其关联公司任职经历,且现任董事会成员均为贤丰集团及其一致
行 动 人 广 东 贤丰 在 2024 年 9 月 所持 部 分 股 份 司 法拍 卖 前 (合 计 持有 公 司
司章程》“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的
规定,后续若有其他符合要求的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亦较难使现任董事会构成
发生重大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贤丰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虽不足 50%,
其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也未超过 30%,在安盛致和相关承诺得以切实
履行的情况下,贤丰集团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贤丰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谢松
锋、谢海滔。
二、安盛致和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安盛致和出具的《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问
询的回复函》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安盛致和说明,除已披露的表决权
放弃安排外,其不存在潜在的、未披露的表决权委托或放弃等安排,未来如有进
一步相关安排将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于后续相关的增减持计
划,其承诺将遵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1-15 第三条的规定,
收购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股份,在此期限内,其无**减持安排,目前
不存在后续增持计划,未来如有增减持计划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其竞拍公司股份的主要目的是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以及对公司投资
价值的判断,同时,基于对公司现有管理团队能力的信任及其工作安排的认可,
其已承诺在股份完成过户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行使所持
股份的表决权,在此期间其未有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意图及目的;其自取得上市公
司股份之日起至今未出席过一次股东大会,未参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及
重大决策,未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管理人员的组成,不存在隐瞒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从而规避相关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基于上,本所律师认为,在安盛致和相关承诺和说明得以切实履行的情况下,
其目前不存在潜在的、未披露的表决权委托或放弃等安排,后续不存在增减持计
划,未有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意图及目的,不存在隐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身
份,从而规避相关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