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提高
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以及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单个法人主体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
审计、专项审计及咨询服务等,可视重要性程度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提出建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具备**行业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
业**且已报**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并且执行有效;
(三)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认真执行有关
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 熟悉相关财经法律、规章和政策,精通企业会计准则、注册会计
师审计准则、税法等;
(五)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没有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
处罚;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
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六) 具有审计大型上市公司工作经验,并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有能力
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七)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要求: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并通知公司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
会进行初步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工作细则》对是否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认为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当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
进行审议,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则将相关议案报董事
会审议;
(四)审计委员会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形成是否同意选聘的书面意见;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审议
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
交股东会审议;
(六)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董事会
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审议;
(七)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选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与股东会
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
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
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的会计师
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
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规定
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指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
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开
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
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
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
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
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
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
平时,应当**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
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15%。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
聘文件中说明该**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
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O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O/选聘
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
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
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年限要求
公司连续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同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开
展审计业务不得超过5年。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
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
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
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还
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新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得因未
能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期披露。
第十六条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续聘或合同续签,续聘或者续签可以不执行相关招标程序。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
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
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十八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
起至少10年。
公司应当增强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
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
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
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
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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